民事诉讼法204条_2006执行204条规定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6:29:44 人阅读
导读: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若为民诉法204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若为民诉法204条: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若为240条: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此条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限。

204条规定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案外人不服此裁定只能提起诉讼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执行法院在针对异议作出的裁定书中赋予案外人、当事人申请复议权利,无法律依据。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裁定书支持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或者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都必须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因为如果裁定书支持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执行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如果裁定书不支持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被执行人也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个法定时间是以裁定书送达为生效依据,不送达,后续的法律权益一直存在。在执行异议期间,执行行为必须暂时终止。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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