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与证言证明力高低的认定_如何对书证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0:17:06 人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 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法院不采信不认定一般主要是以下四种情形:

1.违法事实属于其他法律关系,法院无权管。民事诉讼法官只能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下的事实,其他的行政、刑事法律关系不处理,因为法院不能干涉行政权或者其他的司法权。而且就算有违法事实,如果不影响法院对你这个案件的处理,法院当然也就不采信不认定。

2.违法事实超出诉讼请求对应的事实或者与案件无关。法院属于司法机关,特点就是“不告不理”,不单单是指受案的被动性,也包括审理的被动性,也就是法院只能审理你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该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部分,超出诉讼请求之外的事实或者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法院都不审理,更不会采信和认定。

3.违法事实虽然与案件有关,但是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这种情况下,法官也不会就这个违法事实进行处理。

4.即使违法事实与案件有关系,影响案件结果,但如果你只提出了对方具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没有充分、合法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法院也不会采信和认定。这里就涉及到“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提出这个请求或者抗辩、反驳,都要有充分、合法的证据证明。

一般情况下,出现上面的情况,法官都会向你释明(解释说明)的。

总的来说,一是民事诉讼只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下的纠纷,不处理其他法律关系(第一种情形);二是只处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无关的违法事实不处理(第二、三种情形);三是必须有充分、合法的证据支持(第四种情形)。

展开说一下为什么法院不处理其他法律关系下的违法事实?一个行为可能对应一个法律行为,或者多个法律行为,而不同的法律关系则对应不同的程序(民事、行政、刑事)。比如我在街上随便打了一个人构成轻微伤,那么我打人的行为就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下的侵权之债,可能引发民事说诉讼;同时又构成治安管理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可能引发对我的治安处罚。虽然同时引发两个法律关系,但是却是由不同的机关处理,民事诉讼是法院这个司法机关处理,对应的是司法权;治安处罚是公安局这个行政机关处理,对应的行政权。试想一下,我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对方打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法官不能采信和认定我这个意见:因为虽然打人的违法事实与案件有关,但是只有违反民事法律的事实法官才能处理,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事实法院无权管(归公安局管),而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与本案的结果没有关系。这种情况下,法官一般会告知我直接找公安局处理的。

总的来说,分权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一般情况下司法权、行政权各自独立,互不干涉,也会出现法院对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的情况。

法官是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证人所述事实是否真实,而不是孤立地认定某个证据的真实性。

客观的说,证人证言是证明力较弱的一类证据。

民诉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单独来看,如果划分证据证明力等级,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和物证的证明力最高;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次之;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最弱。

鉴别证人证言真伪的制度约束

一是法律规定,证人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

不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而且其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自理,不再由败诉方承担。

另外,民诉法还规定,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处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法官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如果某个事实,只有证人证言一个孤证,又与其它证明力较强的证据相反,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采信。

三是如果证人证言能与其他证据或证言相互印证,则证人证言是可信的。

四是证明力的相对性。公民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虽然证人与当事人双方是亲属关系,但不妨碍其作为证人出庭。

既然都是亲属,那对双方的证明力相等;如果只跟一方有亲属关系,则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会下降,需要法官通过其他证据佐证。

总之,只要法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理案件,就可以甄别证人证言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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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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