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物业管理期限_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公司想换掉容易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4:13:03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非常普遍,所谓“建管一家”就是说的这个事情,也是当前物业与业主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开发商来说,自然是肥水不流外人田,自家的物业公司管理自建的小区,...

这个问题非常普遍,所谓“建管一家”就是说的这个事情,也是当前物业与业主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开发商来说,自然是肥水不流外人田,自家的物业公司管理自建的小区,有很多的便利条件,巨大的收益不会外流,自己可以做甩手掌柜,何乐而不为?

而对于业主来说,面临开发商物业父子兵式的管理模式,其自身合法权益必然受到长期侵害。其实早在建设部《物业管理条例》面向社会征集立法意见时,许多有识之士就提出了将“建管分离”的要求写入条例中,以此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但最终的结果,条例中只是委婉的提倡建管分离,建议开发单位通过招投标选择物业公司。这就造成了各大开发单位纷纷成立自己的物业公司,自己开发,自己销售,进而自己管理的一条龙垄断式服务!

虽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过渡性合同,表面看来具有不确定性,就是说只要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然后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前期物业合同自动终止。实际操作来看,由于新建楼盘大多是几百户,上千户甚至几千户的大型社区,成立业主大会的难度可想而知,再加上开发单位,物业公司从中作梗,业主通过成立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公司来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几乎是举步维艰。

于是,许多小区出现了10多年都是由开发商自家的物业公司来管理的现状,业主的合法诉求得不到实现,现有物业公司却以继续履行前期合同的规定并提供了服务的“合法”借口要求业主按时交纳各项费用。这种现状从法律角度分析看似合法,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却受到了长期侵害。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必须要完善立法,将建管分离明确写入法规。当然要想彻底实现业主社区自治的权利,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肯定比较困难一些,但也不是绝对做不到!

再大的开发商也是企业。在政府面前,在法律面没有特殊性。

只要小区业主们团结齐心,尽快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就能决定前期物业公司的去留,包括开发商旗下的物业公司,法律上没有例外的。

前期物业公司,即便是开发商的子公司,那也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营的企业。照样受《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约束。

如果心存胆怯,未战先败,那就只配做奴隶!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一般来说也就是现在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开发商指定的,如果是这样你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可以自行寻找物业管理公司,当业主与寻找到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合同后,同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关系自动终止.也就是说业主可以不理睬现在的物业公司而自行确定. 如果现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也就是说当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时,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职责.当业主找到合适物业公司时只要小区2/3以上业主同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合同,那么与现在的物业管理企业合约关系自动解除. 但,仅仅是单个业主是没法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的,也没有办法签约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现在的物业公司谁跟业主签合同?业主都不知道他们是何方神圣。他们也没有什么物业管理主要是二项工作收物业费和利用小区公共资源搞钱!

物业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签定3年; 但是,根据建设部印发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需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后面,附加: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范本原文如下: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物业公司目前一般通过招投标的形式承揽物业管理项目。与开发商或者产权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新建小区签订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一般为三年,前期物业合同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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