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股东签字变更股权_伪造股东签名变更股权构成什么犯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9:55:32 人阅读
导读:根据题干所述,应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伪造股东签名将两名股东总计66%的“股权”全部转移到自己儿子“名下”。如何维权,不外乎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种途经。现分...

根据题干所述,应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伪造股东签名将两名股东总计66%的“股权”全部转移到自己儿子“名下”。

如何维权,不外乎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种途经。现分述如下:

首先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诉讼维权。即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自2010年5月7日起施行)第84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股东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会对股东被侵占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如果达到立案标准并符合立案其他条件的,相信公安机关会立案追诉。

相对于其他方式维权而言,通过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对于查清案件事实,维护自己的利益更为便捷。但对于“伪造签名、变更股权是否构成犯罪”,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根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侵占的是“本单位的财物”,而根据题干所述被侵占的是股东的财产。据笔者查证,2009年3月15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一文与本案类似,案件中的侵权人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刑,侵权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次是请求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查处,通过行政机关维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其他股东的股份转让给他自己的儿子名下,其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伪造其他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以骗取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变更登记。因此,股东可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为由,请求公司登记机关查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06月28日颁布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系伪造后,由其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自行处理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再次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据此,股东可以《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东会决议》系伪造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两份文件无效。然后,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以上回答,希望对股东有所帮助。

同意麋鹿说法的意见,补充一下:

1.自己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可能会不被受理,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取证;

2.需调取工商办理变更登记的签字文件;

3.调取本人在同期或更早时期在公权力机关或其他可确认为本人签字的文件;

4.笔迹比对!

5.查找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信息;

6.有必要时可以发起行政诉讼,并以此获取更有力证据为发起刑事立案的依据。

综上,争取一次报案成功!

这种情况肯定构成犯罪,犯了诈骗罪未遂。

一、(刑法)关于诈骗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问题中的行为很明显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就是想诈骗公司的财产和权益,伪造签名且添加自己为股东的行为就是属于虚构事实。诈骗罪的两个要义证据确凿。至于金额应该以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他伪造的占股比例来定。

二、但是,他只是变更了营业执照和添加自己为股东,还没从中获取相关利益,所以应该属于诈骗未遂。

三、可以直接报警处理,伪造的签名和股东决议的签名可以先拿去进行笔迹司法鉴定,原股东决议和他修改后的股东决议也要提交作为证据。

伪造他人签名、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侵占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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