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与一人公司的相同点_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优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09:13:16 人阅读
导读:企业性质划分是中国为了区分企业开办者性质或者叫投资主体类型,分为国有,私营,外企和中外合资企业。国营中又分为央企,省属和一般国企。私营企业中,有股份制企业,个私...

企业性质划分是中国为了区分企业开办者性质或者叫投资主体类型,分为国有,私营,外企和中外合资企业。国营中又分为央企,省属和一般国企。

私营企业中,有股份制企业,个私企业,后来为了鼓励私人办企业,允许一个人办理有限公司,也就是一人或个人独资企业。

外资企业一般分为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又有国资合资和私人(私企)合资。

个私经济中,有个体户和一人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区分为,个体户在经营中承担无限责任,而一人独资有限公司承担注册资金等同有限责任。

当然,从公司性质方面说: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大的经营责任,比如你办了一个工厂,没有有限责任,如果破产了,经营者欠债一个亿,而资产拍卖三千万,经营者需承担一个亿的清偿责任,而有限公司,就只需要以那三千万去清偿债权人,企业主不需要额外再拿出钱来还剩余的七千万债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8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为何承担无限责任   何谓个人独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资法》)第二条指明,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就是指该企业对外所欠债务,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不仅指投资人所办独资企业中的所有财产,而且还包括投资人的其它个人财产(如投资人的其它动产与不动产、夫妻共同财产中份额等)。《个资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从法律意义与现实上讲,除国外以前有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公司)外,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未规定可设立无限责任公司。在我国,法律上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惟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根据我国的国情,现阶段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在原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只是在规模经营与整体经济实力上,比个体工商户大而强一点罢了。我国有的地区工商登记部门,虽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在法人企业序列,有的个人独资企业甚至达到了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但从根本上讲,这种登记企业并没有摆脱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与经营管理模式,加上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只有国有独资法人企业即国有独资公司,而没有个人独资公司的原因,现阶段这种企业只是从形式上看酷似法人企业,但从实质上看不能认定为法人企业。那么个人独资企业为何在法律上要承担无限责任呢?   笔者理解,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承担责任的实质。其理由: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纯属投资人个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不像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具有企业集体经营管理的行为,而单独经营管理的行为具有随意性,缺少约束性,集体经营管理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制约性,企业的经营效益盈亏来自经营决策层,效益盈亏直接影响于债务的清偿。二是企业的财产使用与处理的公开程度决定了承担责任的公平度。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人在使用和处理该企业的财产上,有完全的隐蔽性或不公开性,不像法人企业那样公开透明,有相互监督(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制。个人独资企业在财产资金管理上与家庭管理模式,实质上没有什么两样,这样必然导致收支不清、盈亏不清,有的甚至债权债务不清。这种经营收支与个人日常消费的混同,怎能分类到有限责任上呢?在《个资法》中虽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入会计核算等,但这种企业通常让直系亲属管账、管物,缺少事实上的监督,所以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无疑是正确和公平的。 从税务上来看,一人有限公司比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税款要多。一人公司按照税规定, 需要同时缴纳个人、企业所得税, 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按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对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部分, 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而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比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而独资企业是没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当然,具体地区、行业具体分析);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是没有这种限制的。 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意思就是说,当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不能区分时,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一种组织形式,“一人”、“个人”看上去差不多,实际上却完全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法律形式、设立条件都不相同,至于13%的票,二者都可以开。我大致看了一下的大家的答案,上述几个方面都回答的差不多了,再去回答这些内容就多余了,下面我从二者在税收上的不同来举例回答问题:

1、一人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股东只是公司的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它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投资者取得分红时还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由自然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企业与投资者的责权利高度统一,所以它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所得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


由此可见,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的征缴方面区别是非常大的。

需要怎么选择,需要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下面来举例说明:

一、假设老王预计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且符合小微企业标准。

1、一人有限公司:按照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可以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25%*20%=5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100-5)*20%=19万元

税负率=(5+19)/100*100%=24%

老王实际到手100-5-9=76万元。

2、个人独资企业:按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直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表所示:

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00*35%-6.55=28.45万元

税负率=28.45/100*100%=28.45%

老王实际到手100-28.45=71.55万元

通过上述简单地计算,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且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时,老王应当选择一人有限公司,因为税负率较低,实际到手所得多!

二、假设老王预计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1、一人有限公司:因为不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所以没有税收优惠。

应交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500-125)*20%=75万元

税负率=(125+75)/500*100%=40%

老王实际到手500-125-75=300万元。

2、个人独资企业

应交个人所得税为500*35%-6.55=168.45万元

税负率=168.45/500*100%=33.69%

老王实际到手500-168.45=331.55万元

通过上述比较,如果老王预计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这时候老王应当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因为税负较低,实际到手所得多。

由此可见,不能直接说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哪个好,经营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所得进行预计,选择税负率低的,实际到手所得额多的!

当然了,选择注册类型,还有其他方面的考虑,我的回答仅就税收方面为题主提供参考,不足之处,还望指正,我是财税小青年,希望能够帮到您,谢谢!

觉得我说的还靠谱,就请点个赞吧

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听起来差不多,实质上却有本质上的区别!

很多人在创业的开始,面临这样的选择,是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好,还是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好?这两种形式有什么区别和相同之处,请看下面的说明:

1、投资人不同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只可以一个人自然人或者法人来投资,所以,这个“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只能有1个;

而个人投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里的“个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也只能一个,是由个人全资拥有;

2、法律地位不同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虽然只有一个投资者,但是它具有完整的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则不具有法人资格;

3、对债务的承担程度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既然是法人组织,那么,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因为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需要对债务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请注意,因为一人有限公司就1个股东,所以必须要分清股东和公司的财产,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怎么证明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呢?可以编制会计报表,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税收管理方面的不同

从总体上看,个人独资企业税收管理方面比较宽松,而一人有限公司则相对严格,这也是因为二者对债务的承担程度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是法人组织,所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有个问题,就是企业挣到钱了,老板取得分红时的税收问题不同,这样说不太直观,举个例子比较一下

假设:一家企业税前利润(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投资者A想获得分红款,不考虑其他因素,两种企业形式下,应交的税分别如下:

1)、自然人A注册的是一人有限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分红应交个人所得税(100-25)*20%=15万元,A实际到手100-25-15=60万元;

2)、法人A注册的是一人有限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分红应交个人所得税0万元,A实际到手100-25=75万元;

3)、A注册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应交个人所得税=100*35%-6.55=28.45万元,A实际到手100-28.45=71.55万元;

5、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点

相同点就是增值税二者都要交,如果适用当前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比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申报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都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不同之处,也有相同之处,无法简单地说哪个好哪个坏,投资者应当结合当前的业务状况和未来的形势,既要考虑眼前的利益,也要考虑未来的发展,选择最合适的企业类型。

相同点:

1、两者都是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2、两者都以盈利为目的。

3、两者的投资人都为一个。不同点: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2014年开始实行认缴制以来,设立公司降低了门槛,很多人开始盲目的设立公司。其实公司的组织形式,跟税收有一定的关系,所以说,税收筹划,应当开始与公司设立之前。

一人公司,又叫做一人有限公司,指的是有一个发起人或者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发起人也是一个自然人,不同的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主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在涉税业务上,增值税没有什么不同,一般是可以开具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也可以到税务部门代开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两者只是在所得税上存在差异。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公司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收入减去成本,减去费用后,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公司,是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按照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小微企业执行减半按照20%的优惠政策。这个优惠政策是针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就不能享受这个政策。

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下面通过一个示例,来看下两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相同应纳税所得额下的影响:

注意: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人有限公司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额/2*税率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000时,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有优势的,一旦超过50000,一人有限公司的优势就大了一些。

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都可以查账征收或者核定征收,但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要求要严格区分经营支出和生活支出,生活支出,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最后一点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实现利润,想要对股东进行分红,股东还是要缴纳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就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税收筹划应该在公司设立之前就应该开始,投资者应该对未来企业的利润规模进行预估,选择一个合适的组织形式,只有这样才能未雨绸缪,抢占先机。

一、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麦任,无需投资者(股东)个人承担责任。当然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严格要求,即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独立,不能存在混同情形,否则,个人要对公司债务承连带清偿责任。

二、税赋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不承担企业所得税,个人有限公司除增值税之外,需承担企业所得税。

三、成立主体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即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法人。


相同点:

两者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区别:


1、股东

有限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1个自然人或者1个法人。

1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法人的话不限制),该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2、对外责任

一人公司容易发生人格混同。此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要用自己的财产来清偿。

出资瑕疵的情形

一人公司的股东在无财产混同情形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发起人与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组织机构

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也不是必须要设置的,股东可以自己担任执行董事、经理。但是公司法规定的一些重大事项,还是要形成书面文件,签字置备于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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