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_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0:16:01 人阅读
导读:趋势已经形成,没有董小姐的股东大会格股民也疯狂!为什么这么说呢?虽然说很多投资者参加格力的股东大会是冲着董小姐去的,这点也不可否认,相信很多人到股东大会会场只是...

趋势已经形成,没有董小姐的股东大会格股民也疯狂!

为什么这么说呢?

虽然说很多投资者参加格力的股东大会是冲着董小姐去的,这点也不可否认,相信很多人到股东大会会场只是感受一下董小姐的人格魅力。

但是作为投资者,尤其是格力的小股东,去参加格力的股东大会说到底是冲着格力业绩去的,冲着分红去的,这是现实情况。

董小姐缺席了格力股东大会,去的人有可能减少,或者投资者对投资格力的心情也许有了稍微变化,因为一切都是习惯,习惯了参加有董小姐股东大会,突然董小姐不参加了,确实需要时间去习惯。

谢邀!

股东召开股东会,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司法不能介入。

通俗的说,就是法院不能强制召开股东会,包括临时股东会议。

用法言法语说,就是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


2019年11月18日,最高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纪要第29条指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法院判决案件不能引用,但是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的认为,一般是能代表下级法院的认为的。


《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两个规定,确定了在董事和监事都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有条件的股东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


召集股东会议,目的是什么?

1、如果是为了知情权,股东可以提起知情权诉讼。

股东知情权分为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和质询权。实践中,股东提起诉讼请求的多为查阅权,即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以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的活动。

2、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体有三类:(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仍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即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会层面无法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则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召集、主持;如果监事会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如果未能按照这一顺序,则属于程序违法,所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可以被法院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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