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发现漏罪的程序处理_审查批捕阶段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9:15:35 人阅读
导读:1、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发现遗漏犯罪,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如果漏罪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以直接将漏罪一起写入起诉书,在公诉时候一并诉讼。您好根据刑事诉...

1、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发现遗漏犯罪,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如果漏罪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以直接将漏罪一起写入起诉书,在公诉时候一并诉讼。

您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具体地讲,如果罪犯在监狱内服刑的,应当由监狱有关部门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监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材料、证据一起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监狱内服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的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  罪犯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即发现罪犯还有漏罪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首先应当根据该罪行的性质来确定由公、检、法哪一家机关来管辖,即应当由哪一个机关来进行立案侦查。如贪污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而盗窃案件由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了该漏罪的管辖权后,由有权机关进行侦查,如果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则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决定是否起诉;如果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则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再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嫌疑人有漏罪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罪犯的漏罪,无论是在哪个机关被发现或者检举的,都由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负责侦查。  如果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被发现的,则由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下达补充侦查意见书,交办案单位补充侦查。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的人民警察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不需要办理。已服刑犯的漏罪侦查既可以是原办案单位,也可以是另外的地方的司法机关。但最终仍应当由最初做出刑事判决的检察院和法院再次审查起诉和审判。新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案件材料移送原办案单位。但无需下达刑事拘留和逮捕等司法强制措施。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二百二十一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应该就漏罪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起诉

第一、刑罚执行完毕又发现漏罪,是否应当追诉并与前罪数罪并罚之量刑制度。目前我国立法对此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对于是否应该追诉的问题,目前法学界基本认为应当追诉,只要所发现的漏罪未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应当对该犯罪行为追诉,这样才符合刑法目的并有利于打击犯罪。但是发现的漏罪是否可与已经裁判确定并已执行完毕之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却存在很大的分歧,目前大多数学者赞同就该漏罪独立起诉,并单独定罪量刑与处罚。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与已经执行完毕的前罪按照刑法有关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扩展资料:【案情】 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有人举报称,于此之前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其承包的山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松树。公安机关侦查属实,后经公诉机关诉至法院,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滥伐林木的定罪量刑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所犯的滥伐林木罪系漏罪,是否应当与之前所犯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进行并罚,而并罚与否直接关涉张某的实际执行刑期。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漏罪的处理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先并后减”的原则确定宣告刑,即假如要对张某所犯两罪进行并罚,那么宣告刑应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确定。同时,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刑法第六十九条对于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中的“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数。概言之,本案中对张某最终确定的宣告刑不能定为二年或三年,理由在于要是总和刑期“以下”包括本数,那么对张某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而这一处刑结果等于适用并科原则;倘若最高刑期“以上”包括本数,则对张某可能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从而与采用吸收原则无异。根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无期徒刑与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并科原则主要适用于主刑与附加刑以及不同种附加刑的并罚。本案中,如果采用并科原则,就没有体现法定的“限制”精神;而采用吸收原则,又无法体现“加重”的立法原意。综上,要是将被告人张某前后两罪实行并罚,那么宣告刑只能在二年以上(不包括本数)三年以下(不包括本数)范围内确定,设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为二年零六个月,减去已经执行的一年,则被告人张某只需再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即可;而不采用数罪并罚,单独定罪量刑,则张某需再执行有期刑期二年,两者相比,显然前者对张某更有利。 一种观点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应当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实行数罪并罚,对张某决定执行的刑罚一般会短于两罪分别判处刑罚之和,更为有利。虽然刑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利益应归属于被告人,从而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判决,据此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原则对张某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不能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将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时间条件,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因此,不能适用第七十条规定的并罚原则,而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滥伐林木罪进行单独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实行并罚不符合刑法规定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由此可知,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实行数罪并罚的时间条件是发现漏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不包括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漏罪的情形。对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追诉的,应当依法另行定罪量刑。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发现漏罪”有其特定的法律内涵,专指漏罪被“司法机关”发现……不取决于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主观认识,而应当是合理的、明确的法律标准,即应当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立案。本案中,张某的滥伐林木罪是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罚执行完毕,遭人举报,公安机关侦查后才发现的,此时“发现”的时间并不是在张某的刑罚执行期间内,而是在其刑罚执行期间外。 2、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被告人供述不完整有关联,主观恶性较深,不能享有合并处罚所带来的诉讼利益 如果被告人在其前罪的侦查、起诉、审理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那么自然可以享有合并处罚带来的权益。相较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来说,刑罚执行完毕后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要比前者更大。在这种情况下,“亦得变更前之裁判,使犯人享有并合处罚之利益无异鼓励犯罪,将刑罚之作用尽失,且此种犯人其恶性实已深重,执行不能使其改恶从善,更有何保护其利益之可言。”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后,仍抱有侥幸心理以逃避前罪刑罚,实际上其已经放弃了如实供述所带来的数罪并罚的利益。对此,台湾著名刑法学家林山田教授也认为:“所发觉之未经裁判之余罪与业经裁判确定之罪,并非在同一刑事诉讼程序中并案审判;因而不属于实质竟合之并处罚。因此,未经裁判之余罪不可与在前之裁判确定之罪,来确定应执行之刑,即不应施于犯罪人以合并处罚之利益,应单独宣判罪行,并个别来执行。 3、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实行并罚未必就对被告人有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对被告人更为不利 在服刑中依法对罪犯减刑是一种常态,如果罪犯在服刑中有减刑,那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就不一定有利,甚至更不利。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本案被告人张某前罪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如在执行时减刑六个月,实际执行六个月,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酌情决定的刑期为二年零六个月,减去已经执行的六个月,那么还应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此时与未实行数罪并罚的效果是一致的。又设数罪并罚酌情决定的刑期为二年零八个月,减去已经执行的六个月,则还应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此时实行数罪并罚比未实行数罪并罚的还要多执行二个月,对被告人更为不利。参考资料:西双版纳公安局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是否与前罪数罪并罚

按法律程序,公安机关再予立案侦察,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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