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能为本公司债务担保么_公司为个人借款担保有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0:15:46 人阅读
导读:【每日讲法观点】法律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需要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进行财产担保有规定,这完全属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法律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

【每日讲法观点】法律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需要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进行财产担保有规定,这完全属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法律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法律没有规定公司贷款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提供担保

公司向银行贷款,是否需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个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并没有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这属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意思自治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强制干涉,只要双方达成的约定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则上都是有效的。

因此很多银行在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时候,都会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等等,会要求企业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个人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等做担保,这种约定只要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意见,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法律直接规定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法律包括司法解释规定,相关股东在符合特定条件是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比如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等等。

原则上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可以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股东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有下列情形,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法人的财产,则应当对公司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地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虚假出资、为足额出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

公司在与银行进行贷款的时候,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必须提供财产,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但是银行一般都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为了借钱,不得不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为其提供担保。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法律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在进行法律活动上,企业法人跟自然人没有区别。然而,企业是一个组织,需要一个法定代表,这就是法定代表人,就是代替企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
股东是公司的拥有者,具有公司的所有权。虽然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到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东兼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在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做担保的事宜上,应该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全部股东同意签字以后,担保函才能生效。

如果公司章程另行约定,公司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按照投资比例进行表决,那么大股东就会占据绝对优势。一个人签字就够了。

所以,一般情况下,需要全部股东签字同意,除非公司章程的约定,给了大股东可以按照投资比例表决的权利。

我做银行贷款时,经常需要签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每次都需要两个股东签字,其中一个占比99%,另一个是1%。

  1. 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他人提供担保。

  2.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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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是指有一定的担保人作保证或利用一定的财产作抵押取得借款而签订的合同。企业借款担保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公司为个人借款担保有法律效力吗?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那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有效吗?一般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我们更关注哪些担保合同无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3、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为个人借款担保有效吗?

  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提供的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虽免除了连带清偿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按《担保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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