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他人财产怎么判_变卖公司财产怎么订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6:41:38 人阅读
导读:如果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变卖公司财产,将钱财据为已有,数额较大,以此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此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不算劳动纠纷的。公司、企业或...

 如果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变卖公司财产,将钱财据为已有,数额较大,以此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此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不算劳动纠纷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与人为善与己为善!当初好心帮助了,好钱好要着,慢慢来!没必要撕破脸要!法律再怎么样无情,也得本着公平公正的出发点,调查清楚确实没钱还,就咬紧牙等!等一点是一点吧,人心都是肉长的!走法律,就把以前的情义一笔勾销了,债务人也就坦然了,觉得没人情可言了!不走法律,情义依然在,债务人都是仗义之人!还会总觉得欠你的不紧是钱而更多的是欠你的情,你帮助他的那份情!再怎么逼债务人,他拿不出还是拿不出,就是把牢底做穿,被枪毙你还是没拿到钱!反到会增加一个仇恨了!别人欠我一百多万,二十多年了!还没还一分,!我还是忍耐着慢慢等他好起来!不能把人往死路逼啊

 

一、任何公民无权私自扣押他人物品,更无权私自变卖,否则,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二、因行使留置权,而扣留的物品,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所谓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能构成侵占罪,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数额较大”一般是2万。如果数额一般,虽然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也是违法的。有的事情总有解决方式的,别人违法总不能自己也跟着违法,对付违法的最好方法就是以法律制裁他。

------首先要评估被变卖财产的真实价值,不能片面按变卖的10万元价格来衡量。

------其次要看变卖款的去向,确定交给了财产所有人,还是自己私吞挥霍,还要确定私卖的人是否拒不返还,以及是否有偿还能力能。------再次,也是关键和疑难点,即被变卖的财产与私卖者有什么关系,也就是财产是怎么到这个人手里的,这里一般涉及:委托管理、盗窃或诈骗而来、租赁、借用、拾到遗失物、申请扣押查封、货物运输、抵押质押等等吧,通过以上关系的确认,来确定案件性质是盗窃、诈骗、侵占、妨碍民事诉讼还是合同侵权。------最后,按照以上确认的法律关系、财产价格等,进行定罪量刑。所以说提问者给出的信息太少,无法估算量刑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私自卖掉,并将所得赃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其行为涉嫌盗窃罪,盗窃罪量刑新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2013年4月4日起施行。与1998年司法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规定的处罚标准: 1、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扩展资料案例:私自变卖财产,有意逃避执行,法院果断判刑2014年6月6日,周宁法院判决张某退还李某转让费80万元。因张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李某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张某私自将其财产以9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在获得该款项后未向周宁法院报告,而是将资金转入郑某名下后偿还他人债务,有意逃避执行。因张某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被执行人张某归案后,方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及严重后果,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调沟通,最终与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李某谅解。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有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周宁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一审宣告判决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部分执行义务的,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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