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纠正一下你们一对法盲,你俩法律意识淡薄,仅依照旧风俗习惯,办几桌酒沒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不算结婚,这只能属非法同居。
现在是改革开放新时代,作为一个公民,眼睛里没有国家法律,是一件太不应该事。
你们同居一年多,要脱离同居关系,不能称离婚,只要双方坐在一起,心平气和协商一下,该退还男方多少彩礼,和有关物质,达成共识和平处理,才是最好的选择。
如果实在不行,也可以委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夫妻结婚四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根本不存在男方要求女方退还6000元现金,和15000元彩礼,此纯属无理要求,压根儿不合理。
不存在任何钱款归还问题,纯属是耍无赖,法律也不会支持你的。
你们离婚所存在的只有,经法律如何判决,和尊照协议离婚的协议条款行事,男方所提的要求,是无稽之谈根本就上不了台面。
离婚的时候,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结婚期间女方花的钱,这显然是不应该的。
在结婚期间,男方给你买的戒指,项链等,都属于赠与行为。而给了你的东西,就应该归你所有。如果他想要回去,就应该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这些东西他是要不回去的。
另外,你们两个共同生活了三年。在这三年当中,你们两个人赚到钱都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必要的消费开支以外,所购置的大型物品,家庭存款等,应该有你的一半。对此,你是可以主张你的权利的。
不过,根据你的描述,他的家里确实很穷,出于同情,或者说对三年夫妻生活的一种回馈,适当的照顾他一下,让他在经济上多获些利益也是可以的。希望你们通过协商,把这些问题顺利解决,然后分道扬镳,各走各的路才好。
应当共同偿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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