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有小孩能拘留吗_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会被拘留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4:12:53 人阅读
导读:如果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是男的,即使有一个不满一周岁的婴儿,可以执行治安拘留;如果是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法...

如果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是男的,即使有一个不满一周岁的婴儿,可以执行治安拘留;如果是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搞清楚一点,欠债不还经法院审理对欠债人只有两种情况。一,有能力但拒不偿还。有能力指欠债人个人名下有财产有固定收入的。二,欠债人名下无固定收入及财产确实无法偿还的。

第一种,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前会将欠债人拉进老赖黑名单,欠债人仍然不还的,法院强制执行查封本人名下所有财产,除了儿女不要,其它都要。执行中如欠债人阻碍执行将视情节少则被刑拘,多则被判刑。

第二种,欠债人经法院查实确无财产收入可执行,法院会让债权务双方协商达成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通俗叫自行协商,让后停止或暂停执行,等欠债人有经济来源收入后又再启动执行。最严重的就是查扣你所有银行开户卡,连黑名单老赖的头衔都不会给你戴,通俗的说,就是你先养活自己有钱又再处理。

你说的无力,如果是第二种,那么恭喜你,你该干嘛干嘛,只是别让法院和你的债主在高消费场所经常见你。如果是第一种,那还是差不多主动与债权人协商还上吧,要不然钱一分不少还还要被拘上黑名。

直接了当地回答会有些不尽人意:公安机关对民间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不能拘留欠债人,债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诉求公权力的支持。

(或 对于欠工资、欠报酬的,权利人<劳动者、工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控告/诉告)

但对:
一、“恶意欠薪”达需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
二、对于欠债人已成“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仍拒不执行,当事债权人依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由执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欠债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立案的,
公安机关可对以上两种情况的“欠债人”进行刑事拘留。


以上两种是“能够对‘欠债人’进行刑事拘留”的情形,具体地说有些复杂,大家可以看一下下边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欠债人“恶意欠薪”的

债权人可试图寻求追究欠债人“恶意欠薪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公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欠债人立案侦查,这样可以对欠债人进行“刑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处于修订征集阶段,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对“恶意欠薪”尚未达到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罚<如进行行政治安管理拘留等>规定;

笔者积极主张:将“恶意欠薪尚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中予以增加处治安管理拘留等 处罚条款”,以增加——打击“恶意欠薪”的法律力度!)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比如:江苏省的具体标准是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欠债人已成为“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欠债人”具有: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债权人可依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控告或者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由公安机关对“欠债人”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公安机关可对欠债人进行“刑事拘留”。




父母有民间借贷没还,儿女已成人,法院可以冻结儿女的银行卡吗?

现在有很多情况是父母借钱的目的,是为了儿女的消费支出的。但法院往往不查清事实,只是按照谁借款谁偿还的办法判定案件。实际这样的判决,是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院在审查、审理案件的时候就要应该查清案件的事实,查清借款的流向或着用途,假如借款真的是用于子女消费,比如为儿女购买房产、汽车,置办结婚用品等情况,儿女就应该有偿换的责任和义务。现在儿女既然有能力,为何不考虑自己的父母的难处做儿女的难道就袖手旁观吗?乌鸦尚且反哺,何况人了。所以作为一个案件,人民法院有必要查清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否则失信情况就越来越多,不但造成生效的判决得不到履行,同时这种情况泛滥也是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甚至构成刑事犯罪是有可能的,如果你起诉对方,获得胜诉生效判决,对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嫌罪名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释义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债务人具有如下行为的构成本罪: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操作流程:

1、到法院起诉,需要材料:借条、转账记录、起诉状;

2、获得胜诉生效判决;

3、对方未在生效判决履行偿还义务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执行机构告知对方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委托律师调查取证,核实对方是否有“第二条”所列行为。

具体操作可详细沟通!

希望上述建议,对您有所帮助!

  1、所谓法不强人所难,如果确实没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有可能会裁定中止执行,待有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

  2、如果不是主观恶意拒不执行,而是确实没有财产的,一般不会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十三、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裁定书支持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或者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都必须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因为如果裁定书支持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执行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如果裁定书不支持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被执行人也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个法定时间是以裁定书送达为生效依据,不送达,后续的法律权益一直存在。在执行异议期间,执行行为必须暂时终止。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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