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合同诈骗罪是个啥_什么是合同贷款诈骗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7:50:26 人阅读
导读:您好,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从概念及内容上都有明显的区别: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具体区别有以下几点:(1)侵犯客体不同。尽管两者都侵犯复杂客体,都包括侵犯财...

您好,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从概念及内容上都有明显的区别: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具体区别有以下几点:(1)侵犯客体不同。尽管两者都侵犯复杂客体,都包括侵犯财产所有权,但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银行贷款的管理制度,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因而两罪分属刑法第三章的第五节与第八节;(2)犯罪对象不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银行贷款,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3)主体不同。单位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但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法律有话说』,根据法理和实际业务回应问题。

◆法理≠情理≠社会道义。◆

简析如下:

第一,借款不还→报警→警察推法院的常见怪圈。

由于借款到期不还,很多人想到了可以通过报警处理,但是警察会以借款属于民事案件,建议去法院起诉,但是法院周期长,最后可能还执行不回来。

第二,为什么不是骗钱?

通常借款的是熟人,碍于情面借出,结果后来百般推诿各种不还,欠款人不逃跑,只是赖,这是常见的借款赖账,确实是民事案件,应该到法院起诉还款。

第三,诈骗是有法律门槛的?

如果是诈骗,属于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案件警察是应当介入的,但也是有法律门槛的,根据刑事法律有关规定总结如下几点:

1虚构。

借款人(为了称呼统一,全文暂时都这么称呼)需要虚构一个事实,比如老娘重病需要重金治疗(实际上早已经去世多年或健康)。

2隐瞒。

瞒的是真相,比如借钱是为了还赌债,但编造了其它理由。

3意图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

这个是最终的动机,任何还钱的想法都是借而不是骗,骗就是假装要还钱而实际从未想过有一天会还。

同时俱备以上条件的,可以考虑涉嫌诈骗,也就说,只有有理由往这几个方面靠,并且有一定事实依据,警察才会考虑诈骗的问题,如果你报警说诈骗,但说的不是上面三点,而是既说借条又说还了一点了,警察肯定第一反应就是民事纠纷: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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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贷款诈骗罪~严格说叫骗贷罪。这种情况就是做假资料进行贷款,实际自己根本没有能力归还贷款,贷款以后也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消费挥霍。这样就是骗贷罪

  一、贷款诈骗罪入罪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贷款诈骗罪的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贷款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 所有权 ,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 借款 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财产所有权 、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 投资 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 担保 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 抵押 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 贪污罪 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 职务侵占罪 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五、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主要是适用的领域、规范的秩序、诈骗的手段不同。但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原理是一致的。

刑法分则共规定了13个“诈骗”罪名,其中,刑法第266条规定了普通诈骗罪,其他章规定了12种特殊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既遂的“诈骗”罪共同的独特的行为过程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 作者认为,就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而言,诈骗与其他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是对立关系,但贪污罪因法律拟制可能除外,如,诈骗与盗窃罪就是对立关系,构成盗窃罪绝对不构成诈骗罪。司法实践有时认定不清,不能不说令人遗憾。

具体而言,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如下:

  • 发生的领域不同,普通诈骗罪发生在生活领域;而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市场领域。作者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至少一方是市场主体,双方均不是市场主体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使用的手段不同。之所以被称为合同诈骗罪,顾名思义,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经济往来过程中,使用了“合同”这一道具。我们认定合同诈骗罪时,不能狭义理解合同形式,应当以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认定,口头、其他形式可以作为“道具”。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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