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周六周日支付加班费吗_平时加班和周六周日加班,怎么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8:38:18 人阅读
导读:要看你签的合同,如果签的是标准工时制,那么周六原则上是算加班的,工资按平时工资的2倍核算.平时加班的工资按平时工资的1.5倍工资算.法定节日加班按平时工资的3倍...

要看你签的合同,如果签的是标准工时制,那么周六原则上是算加班的,工资按平时工资的2倍核算.平时加班的工资按平时工资的1.5倍工资算.法定节日加班按平时工资的3倍算.

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这问题有点搞笑。企业把培训安排在周末,肯定是不想耽误工作日的工作,当然,也不想付加班工资。

其实企业为培训员工,是付出了成本的,这成本当然不好让员工直接承担,但是会用变相的办法挽回这个损失。比如,很多企业会让员工签字承诺参加某某培训,必须为企业服务多少年,否则提前离职要赔偿的。我一个同学在某大型国企,就签了这么个扯淡的协议,承诺服务八年,结果他三年就离职了,赔了四万多,差不多把前面三年的积蓄全都赔进去了(工资每月到手也就三四千,所以也没啥积蓄,但是赔偿很高)你说闹心不?

我以为,企业花成本培训员工,员工通过培训获得了知识和技能,为企业创造了更大的价值,同时自己也获得了更高的报酬,这是良性循环,双方相得益彰的。

作为参培员工,一定要珍惜这样的机会,因为你获得的知识是属于你自己的,可带走的,不管在哪个企业大都是可通用的,试想,你花老板的钱,学自己的知识,何乐而不为呢?不要老是纠结那点加班费,风物长宜放眼量嘛。

话说回来,等你学到了知识,提升了技能,创造了更大价值,老板就得给你相应的待遇,否则他还担心你跑了呢,对吧?

大家好,是金秋,很高兴分享我的观点:

  1. 合法:这就涉及到一个人性,疫情期间,所有企业都无法复工,导致很多企业损失惨重,甚至倒闭,那么你的企业能够有幸请过来,以不至于让你失业,我觉得你还是非常幸运的,所以你也应该适当的理解一下公司,让周六日加班是有原因的,如果这个公司效益跟不上来,你想一下你的工资和提成还有戏吗?
  2. 不合法:这就是从法律角度来说了,正常周六日是休息,如果强行让你加班,就是在劳动法上来说是不合法的,需要付你2到3倍的加班工资,如果你觉得不合理,你可以上诉公司。但是你试着想一下,如果你上诉公司会有什么后果,可能公司会给你一定的赔付,但是你同样面临着失业,那么你的家庭就会遭遇一定的损失,所以是利是弊你自己应该掂量的清。

以上就是金秋的个人观点,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仅做参考,谢谢。

采用综合工时的企业以周、月或者季度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它只适用于特殊的企业,比如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工作量季节性变化较大或者一段时间内工作量严重不平衡的企业,比如港口内卸货工人,有船来就没法休息得连续干活没船则无事可做,从事农业生产也有农忙抢收和农闲放假。较常见的以月和季度计算综合工时,以月为周期计算综合工时,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超过174小时后,再上班即按加班计算,标准为正常工作时间的1.5倍,无论平时还是周末,即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以21.75再乘以1.5来计算加班费,采用周的超过40小时即算加班,季的以此类推,法定节假日加班除外。另,综合工时需要劳动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自行采用综合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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