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_买二手房储藏室要不要写在合同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1:37:45 人阅读
导读:朋友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要写在合同内的,避免像我朋友一样纠纷。朋友买了套二手房,当时房主口头承诺的房子带地下储藏室,赠送的,中介都可以证明,后来交房时,说储...

朋友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要写在合同内的,避免像我朋友一样纠纷。

朋友买了套二手房,当时房主口头承诺的房子带地下储藏室,赠送的,中介都可以证明,后来交房时,说储藏室合同内没有,不给了,现在朋友还有一万五的尾款没付,房主不给钥匙,朋友直接把锁换了,现在房主为了一万五的费用闹上法庭。

建议购买前从开发商或者物业那确认储藏室是否为商品房的附属物,或者是原房主的房产,交易时要留有录音或影像资料,最好签订在合同内,希望能帮到你。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何谓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国解释不尽一致。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很严格的,要与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正常的贸易风险区别开来。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买卖合同中订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一)不可抗力的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概括式对不可抗力范围只作笼统规定;列举式是将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综合式,即列举式与综合式相结合,对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等)列出的同时,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综合式的规定方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目前,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用综合式。 (二)不可抗力的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我国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发生,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关于不可抗力的出证机构,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如由对方提供时,则大多数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签订居间协议后所交付的一般属于定金,一方违约后定金存在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效力。

因为居间协议仅是对房屋买卖内容的简单描述,若双方在买卖合同签订时,无法针对买卖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则属于不归责任何一方的法定事由,这时可以主张定金返还。如果意向金没有注明是房屋定金可以要回,注明了是购房合同定金则困难。如果不是定金,可以要回。意向金,可以要回。如果意向金转为了定金,就不能要回,否则可以要回。按约定处理。只要买卖合同没有签订,你支付给出售方的意向金应当由居间人退还给你。因居间行为指出的费用由你承担,居间报酬你不用支付。若意向金未转为定金,可以要回;若转为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则无权要回。当然,若你对居间协议上未约定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磋商,而房东不能接受你提出的条件,该种情况下,定金一般可以要回。更为具体可行的需要看了居间协议后才能回复了。意向金可以要求予以退回,但如是约定为定金你就要不回来了。

以下回答将从合同效力及合同违约的违约责任两个方面分析题主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可知,在没有合同无效及合同特殊约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自签订时生效。

二、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违约责任的承担有三种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而针对题主此种情况,适用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是比较契合实际的。

(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

(2)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

(4)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二手房买卖中,如果是一房二卖的情况,如果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房产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合同是无法继续履行的。

(二)赔偿损失(违约金责任):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

具体可以表现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综上,从上述法律法规可知,卖方是构成违约的,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主张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在卖方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下可以主张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也可以主张卖方支付违约损失(具体视合同内容主张违约金或定金双倍罚则)


希望以上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点击关注广州张律

首先,卖方不解释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通常情况下是有效的。

有效的合同一般具备三个条件:1、签订合同的主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卖方是否对合同条款作出解释,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没有要求卖方作出解释这一前提条件。

最后,合同无效只有以下几种情形,除此之外,合同通常是有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