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什么意思_对外担保属于什么科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02:51:08 人阅读
导读:对内担保,一般是指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对其他人进行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如果是对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仍旧是为“他人”提供担保。谢邀。一、企业...

对内担保,一般是指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对其他人进行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如果是对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仍旧是为“他人”提供担保。

谢邀。

一、企业对外担保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仅经董事会决议的,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仍构成无权代表。

二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章程未作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都可以;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提供担保构成无权代表。注意:鉴于章程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此时善意相对人可基于表见代表规则主张担保有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二、企业对外担保的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2. 公司对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法律咨询:可以私信或者留言,想了解更多,欢迎关注--智法乎律。

公司章程,只是对应内部及股东之间的内部章程。哪怕有备案,也不能对抗经过相关程序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

企业对外担保的金额不需要计入会计科目,只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就可以了.对外担保的手续费收入应按冲减财务费用处理(无财务费用支出的可列入营业外收入)

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

   (一)融资担保;

   (二)融资租赁担保;

   (三)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

   (五)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担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对外担保。

   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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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故在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公司的对外担保原则上是有效。但如果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公司超额对外担保,即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但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对外担保2000万,则此担保行为可能无效。

至于担保合同是否无效的情况,归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讨论范畴。

担保余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统计期末,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余额。 担保公司可能承担的未到期连带责任以住房贷款余额为限。当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偿还贷款时,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的是贷款余额,而不是按照房价、发放贷款本金或担保费的倍数赔付。

企业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确认的由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

金额不确定时不需要计入会计科目,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里说明。

金额确定时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预计担保损失、预计未决诉讼损失、预计重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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