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_缺席判决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1:07:28 人阅读
导读:法院开庭时由于被申请人因病未能出庭,后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该怎么办?分两种情况。第一种,符合以下五种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

法院开庭时由于被申请人因病未能出庭,后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该怎么办?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符合以下五种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其中,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法院拟开庭日期因病不能到庭,已经和法院沟通过(递交延期开庭的书面申请),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情况属实无法按时到庭,法庭仍继续开庭、缺席判决,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持有效证据到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种,当事人有病,但是未在有效期间和法庭沟通,申请延期开庭,导致法庭缺席判决,这种情况过错在当事人,只能认可这个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总之,收到法庭传票后,应当及时和法庭沟通,切不可消极等到不良结果出现后再去主张自己权利。

附:延期开庭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性别×,身份证号码××××,现住××××。

请求事项:

关于××人民法院××××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无法按期出庭,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定于××年××月××日××时开庭审理。申请人于××年××月××日因急性视网膜脱落,现住院治疗,估计住院期间一个月左右,故无法按期参加开庭审理。为保障申请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款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延期至一个月后开庭。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月××日

附件一份:xx医院诊断证明

允许缺席判决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1、《民事诉讼法》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对反诉作出判决,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一并作出缺席判决。

因为本诉部分,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但由于被告提出反诉后,本诉原告成为反诉的被告,因此,法院可以针对反诉被告不到庭的行为依法缺席判决。

2、《民事诉讼法》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民事诉讼法》1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通常是对缺席的一方是非常不利的,不利的原因,是缺席的一方没有阐述自己的观点,没有抗辩对方的观点,因此得出的结果往往对自己不利。

以下举两个例子说明。

案例1、某甲诉某乙借贷纠纷,要求某乙归还欠款五万元及利息一万元。

假定某乙出庭,可能会辩称借款后曾与某年月日归还原告两万元,有打款凭条和甲方收到款的短信为凭,这样的话法院可能判某乙归还某甲三万元,利息五千元,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诉讼费。但是某乙未出庭,他已经归还两万元的情况法庭无从知晓,只能缺席判决某乙归还某甲六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

案例2、某甲诉某乙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要求赔偿医药费2万元,其他损失五万元。

假定某乙到庭,他会出示证据证明自己受雇于某丙,赔偿责任应当由某丙承担,另外某甲仅仅是皮外伤,属于小病大养,有挂床行为,赔偿额的65%系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应赔偿。某乙不到庭,所有上述情况法庭并不掌握,只能缺席判某乙赔偿某甲七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

民事诉讼栽定对象是民事纠纷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缺席可以栽定其承担民事责任。

但刑事案件多为公诉案件,栽定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必须到场接受审判。罪犯不到场可能是无法到场,即因重大疾病不能到场或没有到案,这样的判决无法生效执行。

因此,作为今年最重要的立法事件,新刑诉法的修改,缺席审判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同时也会在国际追捕外逃人员工作中产生巨大的影响。

所谓外逃人员,主要是指还未案发或者即将案发的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人员,也包括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犯罪、危害公共利益的金融犯罪类外逃人员。



何谓缺席判决

所谓缺席审判,是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作的判决。该制度此前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有具体规定。

而刑事诉讼中,在2018年最新的刑诉法修改以前并未对缺席判决作出规定,不过在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修正版公布实施,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外逃人员的追逃更加有力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也是国际通行的诉讼规则。而此前由于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缺乏,导致对外逃贪官的追逃工作产生了一定的阻碍。而“缺席审判制度”的引入,将会对我国司法机关的国际追逃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持。


引渡、促使遣返、异地追诉、劝返

对于外逃人员的追捕手段包括引渡、促使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多种手段,其中公众比较熟悉的,就是引渡,但是实践中效果相对更好的,其实是劝返。

比如在2017年声势浩大的“猎狐2017”专项活动中,公安部们就是先确定逃往海外的嫌疑人的落脚点和联系方式,通过相关工作人员与其取得联系,劝其回国自首。

引渡,最高效但并不容易的追捕方式

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而在与我国有引渡协议的国家,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但是即便是与我国签署了引渡协议的国家,相对国也并没有任何义务将外逃人员引渡。而且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限制,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等等。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许多的罪名,尤其是外逃现象多发的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相关罪名中保留了大量的死刑规定,“死刑不引渡”问题因此就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一大障碍。

我国于200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但是该法没有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作出规定。但我国也会通过各种形式遵守此原则。

截至2018年2月,我国以对外签署了37项生效的引渡条约,目前只有西班牙和法国与我国的生效引渡条约中有死刑不引渡原则。

国际遣返制度

由于有”死刑不引渡”原则存在,在追逃实践中,“不判处死刑承诺”就应运而生,比如某些以旅游签证进入他国,未取得合法居留权的外逃人员,可能面临遣返,但如果他们的所涉嫌犯罪可能包括死刑时,中国官方可以向遣返国做出对他们不判处死刑的承诺。

缺席审判制度的创立,将会与国际遣返制度、引渡制度有机结合。

首先,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对贪污贿赂和涉恐类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背后,被告人实施缺席审判制度,相关生效的既定判决将会比之前的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更加具有说服力,这将对追逃工作起直接的支持。另外,所谓的不死刑承诺,较容易产生他国干扰我国刑事诉讼的错误认识。

其次,缺席审判制度在国际刑事诉讼原则中,属于被广泛接受的制度,因此在国际追逃工作中,相关人员的既定判决,在申请引渡遣返以及申请国际刑警的相关国际通报(如红色通缉令)等起到积极的作用。

将更加有利于红色通缉令的申请

“红色通缉令” (也称红色通报)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申请发出,国际刑警组织签发,成员国警方可以对被通缉人员进行临时拘留和关押。单个红色通缉令有效期为5年,可续期,直至缉拿归案为止。除了“红色通缉令”之外,还有其他颜色的通缉令,各自代表不同的意义。

红色通缉令具体又分为两种,要求对逃犯进行起诉的红色通报和要求逃犯服刑的红色通报。

所以,逮捕证或者判决书是申请国在申请红色通报时须提交的必备文件。而在2008年缺席审判制度确定,以前我国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基本上都是要求对逃犯进行起诉的红色通报。但是在2008年缺席审判制度确定之后,可以想见的是,我国会向国际刑警组织申请更多“要求逃犯服刑”的通报。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曾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传唤拒不到庭的,原告不到庭视为撤诉,被告不到庭法庭讲座缺席判决。

至于法律效力,毫无异议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缺席判决的司法文书,通常情况下,其生效时间要晚一些。

判决书下达后,生效与否,一审是决定于当事人是否签收并放弃上诉。如果当事人签收而不上诉,则一审判决自动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上诉,则一审判决不生效,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判决书,当事人签收即生效。在缺席判决的案件中,被告一般是玩失踪联系不到的,因此判决书下达后被告不签收,对无法送达的判决,法院只能进行公告送达,这样的话至少要过两个月以后判决才会生效。

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的情况有三种:

1、被告反诉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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