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超过本金会怎样_利息超过本金怎么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8:58:43 人阅读
导读:建议协商,协商无果可以诉讼解决。民间借贷中,应偿还的利息超过本金,不能片面认定合理或不合理,跟借贷的时间长短有直接的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建议协商,协商无果可以诉讼解决。

民间借贷中,应偿还的利息超过本金,不能片面认定合理或不合理,跟借贷的时间长短有直接的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利率超过24%的,人民法院不支持,24%至36%之间部分以实际发生为准,而超过36%以上部分,人民法院则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如果判决主文里有判决被告支付利息的内容,继续计算利息,同时,计算迟延履行金。

2、如果判决主文里没有判决被告支付利息的内容,只计算迟延履行金。

3、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及依据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您好,欢迎关注我@小吾悟法,我来解答您的问题。

一、关于本金

1、协商解决。

具体得看你们双方协调沟通的结果,真实借款有借条赖不掉。

2、通过诉讼解决

(1)除了借条之外,如果还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话,一般胜诉几率还是比较大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从这条文来理解,不仅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也就是你所说的借条,更重要的是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就说明,不能单纯地靠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就能打赢官司,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这里的“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就是银行转账记录。

(2)证据收集

民间借贷纠纷中哪些证据是一定要保留的呢?

1)传统证据材料有:以书面材料为主,比如借条、借款合同、公证书、发票、担保手续、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还款通知书、还款付息凭证等等。注意: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如果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一定要好好注意说明来源了。

2)证人证言:确认借贷法律关系一般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要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3)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被当事人采用,也越来越得到法庭的支持和认可,比录音、录像、手机录音、录音笔录音、手机录像视频等等。录音录像是现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有力证据,但是采集和来源必须合法,非法收集到的证据不会被法庭采纳,即使被采纳也必须证明没有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4)QQ、微信、邮件等聊天记录: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使用QQ、微信、邮件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例非常多,在债权凭证瑕疵甚至缺失、借款交付证据不是非常充分的情况下,通过提交双方通过QQ、微信、邮件等方式沟通协调的记录内容作为有力证据补充佐证,会成为借款事实成立与否的关键,因此,保留相应记录至关重要。

(3)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A、最好少用现金,不管是借款还是还款,必须通过转账,并且备注清楚款项性质。因为转账凭证是证明借款或还款时间、金额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如果非要现金还款的话,一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否则出借人否认还款,借款人提出的已还款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B、保留书面借据,否则一旦对方否认借款事实,尤其是现金借款,很容易败诉。

C、现金还款一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否则出借人否认还款,借款人提出的已还款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D、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民法典》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借款到期后三年内未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然会受理,但不主动适用审查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出借人又无证据证明催要过,那么债权人则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E、要约定保证期间。很多借款中有第三人提供保证,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旦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在6个月内向保证人催要过,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F、约定用房产抵押的,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属不动产,抵押权自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所以借款人押存房本的行为起不到任何抵押作用,一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二、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

各位财主们,不要天真地以为胜诉就可以直接拿到钱,不是的,千万不要忘记判决生效后及时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到财产的才能拿到钱。查询不到财产的,需要自己主动去查找对方的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否则,就是遥遥无期。

因此,为了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诉中保全对方的财产,这样子的话就可以保证胜诉后及时执行到财产。但是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而且也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诉前保全(查封、冻结)对方财产错误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管你们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不管你是选择其一主张权利还是一并主张权利,所有这些逾期费用加起来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或者借款时一年期货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法院也不会支持的。只可以少不可以多于四倍。

欢迎关注我@小吾悟法,我带你一起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获知更多民事、刑事法律实务知识。如果您需要我的帮助,请在评论区留言,谢谢!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决问题,首先第一眼就确定的是,这种贷款是高利贷,我奉劝所有人最好不要借这种贷款,为什么呢?原因如下

第一,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无论是银行或者金融贷款平台,再或者是个人放贷年利率都不能超过24%否者视为高利贷,如果你贷的钱年利率超过24%但是未超过36%这中间的部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个需要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解决,如果你的年利率超过36%这个属于违法的,你不仅可以不还超过的部分还可以去告他放高利贷!

第二:年利率=利息/本金,如果你的利息超过了本金,安一年一次结清的话年利率也高达100%多是严重的高利贷,如果你已经借啦我劝你暂时先别还可以去法院告他,法院会让你还应该还的部分,远远少于你的利息!

朋友无论你现在多难我劝你千万别沾高利贷,这样你只会越来越难。要知道高利贷不仅利息高,更可怕的是他那高的可怕的违约金,很多人一时没钱借了几千高利贷,但是往往到还款日无法还款,从此就走上了永远还不万钱的日子,从几千元滚雪球般滾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

如果真缺钱我们可以选着正规的银行或者正规的金融公司。

民间借贷时间长,利息超出本金,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首先,我们来理清你问题的几个关键点:

一、你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因借贷时间太长,导致利息超出了本金(就是说你收到的利息可能已经远超本金了)。

三、目前,债务人已经没有偿还能力。

通过你提供的信息,可以知道,借贷双方对借贷关系应该是没有争议的,下面分析一下具体解决办法。

法律没有规定民间借款合同签订的最长年限

目前,合同法关于合同签订有最长年限限制只有租赁合同,土地和荒山、草原承包合同等合同。对借款合同的最长年限没有不得超过多少年的要求。

所以,根据民法的“法无禁止既可为”的原则,所以不用担心借贷时间长短而影响合同的效力,影响权益的维护。当然,如果你们的合同到期后,一直按交易习惯进行下去,本身也不影响诉讼时效的延长,因为每一次的利息支付,每一次的债权主张,都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利息超出本金是由于借款年限太长引起的,只要借款合同本身的约定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就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只要你们双方约定的利息低于年息36%,且之前他也按照约定准时支付了利息,你获得的本息并不违反合同法,有是效的。

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年息24%,但在24%到36%之间的利息,已经支付了的无权请求返还,属于自愿原则;如果没有支付的可以请求不予支付;以36%的利息计算,只要你借了3年的时间,利息就基本超过了本金,这本身并不违反法律。

法律只规定了利息的比例不得超过多少,并没有规定累计利息超过本金合同无效,所以不用为此而担心。

目前债务人无力还款,你该怎么办?

我认为,这个问题要看你的真实想法:

一是如果你认为你的钱必须拿回来,那么你就收集好证据材料到法院去起诉对方,最后胜诉,固定了债权,等对方有钱,或者你新发现了财产线索,申请强制执行就行了。

二是如果你觉得你收到的利息已经超过本金,觉得并没有吃多少亏,那么你可以直接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减免部分本金和利息,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方案,并立即开始执行,早是将这个借贷关系消灭了,这样估计更容易解决问题。

谢邀!从题目中描述的情况来看,这这笔借款明明就是高利贷砍头息。从目前公布的规定来看,这种贷款基本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放款人有多笔向外放款,想必他也是不敢向法院起诉的,因为很容易被法院认为涉高利贷犯罪。

我们首先来看看利息,每月的利息高达1毛8,也就是18%。一年就是200%多,这是妥妥的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般24%以内的年利率是受到法律保护的,24%~36%之间的部分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超过36%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样的高利贷已经明显超过了正常的限度,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其次我注意到一个细节,放款时就先扣了一个月的利息18%,那么这又是典型的砍头息。对于砍头戏,法律认为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为准将,这个作为借款的本金,一般而言,通过手续费等砍头息也是非法高利贷的典型特征。

虽然利息还了很多,但是本金还是要还的,因为利息归利息,本金归本金一码归一码,但是根据题目中的情况,我判断放款人是不敢轻易向法院起诉的,他的这种贷款明显属于非法性质的高利贷,如果他有多笔贷款,根据刚刚颁布的规定,法院可以将这个线索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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