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起诉同一个债务人财产分配_欠款人被多名起诉,而且没有财产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6:07:31 人阅读
导读:一,要看几个债权的性质。如果几个债权都是无物的担保的普通债权,则都不存在优先权,几个债权之间的顺位相同;如果其中存在有物的担保的债权(抵押、质押等),则抵质押债...

一,要看几个债权的性质。

如果几个债权都是无物的担保的普通债权,则都不存在优先权,几个债权之间的顺位相同;如果其中存在有物的担保的债权(抵押、质押等),则抵质押债权人在物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另外,一些特殊债权的顺位也会更加优先于抵质押债权,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商品房购房人优先权等等。

二,要看债务人是否破产。

如果债务人未破产,且不存在具有优先权的债权,则一般原则是按债权比例分配,

《民诉法解释》510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但也存在部分的地方法院赋予首先查封债权人相对优先的情况,例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浙高法[2009]16号),“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且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分配时,可适当多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渝高法[2016]63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参与分配债权都有受偿的前提下,可适当予以多分,多分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待分配财产的20%且不高于该债权总额,未受偿部分的债权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

如果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则要按照破产的程序来,先看企业能否重整(重整成功则可能存在部分清偿、债务重组、债转股等方案),重整不成则债务人的将全部财产扣除优先项(税费、员工工资、破产费用、公益债务、有担保债务等)后,对普通债权按债权比例分配。

三,要看几个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时间。如果几个债权人是依据多份法律文书分别申请执行,则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一般也就是执行立案顺序)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1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如果几个债权人是根据同一份法律文书来申请执行的,则是按债权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3款,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总而言之,执行程序下的财产分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涉及的因素比较多,但无论何种情况下,“早保全、早执行”的收益一定是最大的。

如果均无抵押,且无法全额清偿,应当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不要以为起诉了,就好了,让欠款人没有任何经济能力,拿什么还你,一群傻子,他没财产,你能怎么样,给别人留点余地,不至于,这样

这个要看被执行人是个人,还是公司来认定。

若被执行人属于个人,存在多个债权时,这个时候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从上面规定来看,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那通过参与分配进行分配。对于参与分配,原则上是按照债权金额进行按比例分配。不过,目前有的地方已经出台规定,对于首封的债权人,可以在20%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所以,一旦进入诉讼,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不仅可以获得首封处置权,还能获得相应的优先受偿。

因为参与分配的对象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所以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则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换句话说,谁先查封,谁就能获得清偿。当然,若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话,那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就能避免首封权人获得清偿,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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