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_行政指导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3:26:04 人阅读
导读: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行的主体是具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执行的主体是具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之非行政强制性行为。 通常采取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政策指导、提供经费帮助、提供知识技术帮助等一系列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属于事实行为,不可诉。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行政契约,可诉。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 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行政指导的三大标准分类:

1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文规定的,后者则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论何种行政指导均应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做到合法、合理。

2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可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前者是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的,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发展,是前者的具体化。

3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助成性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方出主意以保护和帮助行政相对方利益的行政指导。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命令、指示、规定、制度等形式,对行政相对人提出明确要求,比如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等。接到行政命令后,行政相对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某种对应性表示。显然,行政命令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特点,属于刚性类型的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属于柔性类型的行政行为,具有引导性、建议性特点,主要以引导、奖励、建议、示范等形式,引导市场主体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尊重行政指导对象的完整性,不随意打断其发展的连续性,不破坏其正常的生产秩序;

二是不强迫指导对象改变原有的生产模式,只是引导其主动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绝不能越俎代庖。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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