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特有的诉讼权利_自诉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8:17:11 人阅读
导读:你听说过的没听说过的都有,总之自诉人的权利是没有什么限制的。就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

你听说过的没听说过的都有,总之自诉人的权利是没有什么限制的。

就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共有权利包括: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控告权;

3、申请回避及申请复议;

4、参与法庭审理权;

5、申诉权;

6、申请排除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权利,但是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56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特有权利:   1、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特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1)被害人没有诉权:起诉、变更诉讼、撤诉、上诉权。  (2)请求抗诉权(一审判决)   (3)安全保障权(第62条2款:“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2、自诉人。  (1)提起自诉权。  根据刑诉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自诉人的证明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权利都来源于辩护权。  (2)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特有的两项权利:反诉权、和解权。  (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权利都享有,但是只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

刑事诉讼自诉人权利: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撤回自诉;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5、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

6、申请回避;

7、提出上诉;

8、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自诉人义务:1、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2、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3、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申请回避;3.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7.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1.被害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为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①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②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④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⑤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2)被害人的诉讼义务:①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②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席法庭;③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2.自诉人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自诉人承担控诉职能。(1)自诉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①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②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③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④接受调解(特定案件);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⑥申请回避;⑦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⑧提出上诉;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⑩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2)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①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②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③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②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③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④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⑤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⑥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⑦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⑧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⑨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①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②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③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④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等。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程序保障:①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②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③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⑤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⑥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主要有:①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②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④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⑤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⑥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1)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共同诉讼权利主要有:①申请回避;②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调查和辩论;③委托诉讼代理人;④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提出上诉等。附带民事的原告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和撤销请求,有权要求调解和达成和解。(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应当如实陈述案情,接受调查和审判,执行附带民事的裁判。附带民事的原告人有义务对赔偿请求提供证据。5.单位当事人(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高法院《解释》第208条:“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该解释还规定,在审判阶段,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拘传到庭。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受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特殊的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14条:“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2)单位被害人被害人一般是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

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1、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要求检察院通知其立案的权利2、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申诉的权利3、对已生效的判决有申诉的权利4、在诉讼中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我不知道你搞清楚自诉人的概念了没有,自诉案件中一般受害人作为自诉人起诉,但是当受害人或者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其近亲属作为自诉人起诉。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自诉案件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就只有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的近亲属是无权委托的,因为自诉人本身就有行为能力,他有能力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不能侵犯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一、不同诉讼阶段的特殊权利:

1、侦查阶段,被害人的权利遭受侵犯,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侦查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

2、起诉阶段,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要求申诉,有权向法院提出自诉。

3、审判阶段,被害人有权参加庭审,被害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不能上诉,但是能请求检察机关抗诉,对生效裁判不服可以申诉。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共同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控告权。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如果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有权请求予以保护。如果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8、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被害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9、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被害人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被害人可以要求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如果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三、被害人的义务

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接收司法机关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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