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主体_排除妨害司法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8:22:06 人阅读
导读:一、什么是排除妨害权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

一、什么是排除妨害权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本条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二、排除妨害构成要件: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三、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碍的区别1、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妨碍的适用范围比妨害更为广泛。妨碍是指对他人行使权利造成障碍,这种障碍可能造成实际损害,也可能没有实际损害。妨害是指实施了某种侵害他人行使权益的行为,后果上已有某种结果状态的发生。例如:衣柜放在过道,妨碍通行,受害人难以证明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但是可以证明其受到了妨碍,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即可诉请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排除妨碍。2、义务主体有所不同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比排除妨害广泛。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不但包括实际侵权人,亦包括具有某些履行事务职能的主体。例如:高速公路,二车追尾,造成通行不畅,但尚可行进。此种情形下,权利人可要求公路管理者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再如:住宅小区内,因外来人员承揽加工工作的需要,而遗留现场的堆砌物影响美观、通行或通风采光等,权利人可要求物业管理者排除妨碍。但排除妨害,权利人仅能诉求实施侵害行为的实际侵权人。3、责任功能有所不同排除妨碍主要是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它并不要求实际损害已发生,它也不是为了填补损害,主要是发挥预防可能损害发生的功能。排除妨害从功能上说,不属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权利人诉求排除妨害,应当有一定的结果状态发生,并已造成某些轻微的实质性损害且仍处在持续状态中。当然,“排除妨碍”与“排除妨害”更多的是共同点,两者之间很难截然区分。但笔者还认为,依据《物权法》,“排除妨害”主要限定于妨害物权的物上请求权,而“排除妨碍”则适用于其他形式的各类侵权行为。

我国《物权法》在第三章:物权保护中规定了“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一条款规定了两项权利,分别是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条件

1、行使主体

从法条来看,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享有物权的人,既包含所有权也包含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至少该项物权应当包含占有、使用方面的权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比较大的争议,就是房屋租赁人是否可以作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从权利性质上来看,租赁人并不符合条件,因为租赁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是基于租赁这一法律行为而享有的,因此租赁人对租赁房屋并不享有物权而只享有债权,因此若认为租赁人能够作为行使这个权利的主体有些牵强。

关于租赁关系,德国著名物权法学家沃尔夫认为,“租赁关系因此脱离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法上的相对关系,而获得了与物权一样对第三人的适用效力……租赁关系中出现了一种人们称之为债权物权化的现象。”即使出现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但是追溯其源权仍然只是债权,因此笔者认为,严格来论,租赁人不能作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但房屋租赁人可以寻求其他救济方式来获得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相同的目的,比如,若妨害施加人与房屋租赁人在土地关系上相互毗邻,则房屋租赁人可以以相邻权为由行使相关权利,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相邻权主体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从措辞上看,是否限于不动产的物权人并不明确。就应然层面而言,不动产的合法占有人(包括承租人)理所当然地应当被包含在内。还有一种可能的救济途径,《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法条规定的是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房屋租赁人必定会占有和使用其所租赁的房屋,因此可以通过这一救济途径来达到排除妨害的效果。

2、妨害行为

关于这个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如何界定妨害行为(2)妨害行为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程度。

概括来讲,妨害行为是一种持续侵犯他人享有之物权但又未必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这一行为应当有三方面特点:首先,妨害行为是一种持续性行为,一次性行为不可能构成妨害,但是有可能构成损害行为,妨害行为应当是在物权上施加了一个不利的影响,并且这个影响一直存在,阻碍着物权的行使的完好性或流畅性。其次,妨害行为应当是一种干扰或者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或者事件,要注意的是这种干扰和侵害的行为在程度上应当弱于侵权行为,并且自然事件也可能造成妨害结果,如暴雨致使房屋倒塌进邻居院子,堵上了邻居的门。最后,妨害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或者状态不以是否存在实际损害为要件。实际损害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不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要件。这是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比较明显的区别之一。

关于妨害行为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根据大量相关案例来看,排除妨害请求权只能在干扰行为达到“妨害”程度时才可提起;物权人有义务容忍他人轻微的侵扰行为。个案中侵扰是否达到妨害的程度,是由法官来判断的,依据是正常人能够容忍的侵扰程度,

另需注意

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举证责任,不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即需要举证证明只有两个方面,一、存在妨害状态并且妨害依然在持续;他人行为与妨害状态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本的区别是,一个已经发生,一个还没有发生。  一、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二、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一般称为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它是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一种。占有虽仅为一种事实,不是权力,但体现了一定的物之归属秩序,为了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促进物尽其用,占有,无论是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也无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受保护。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是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当有人侵害或妨害了你对物的占有时,就可以通过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为了更加清楚地理解排除妨害请求权,有必要分析一下它的构成要件,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式妨害占有人的占有。

2、请求人为占有被妨碍者,无论是无权占有或有权占有,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程度。

3、提出请求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4、被请求人系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很高兴回答这个有趣的问题,不知道您的这个排除妨碍的主体是谁,是被非法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还是非法占有人,如果是前者,当然可以;但后者是否可以,是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在民法上,如果你的电脑被小偷偷了,小偷在占有该电脑期间,其他人不能因为他是偷来的东西就把电脑抢过来,如果小偷被抢,小偷可以向抢夺人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即小偷此时的占有是被法律保护的。但是否能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法律并没有规定,但我们倾向于认为不可以,因为这是物权请求权,小偷不享有物权,自然不享有该排除妨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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