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承担付款义务的情形_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23:07:24 人阅读
导读:法海一粟认为,欠款范围应当由发包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发包方不提供的,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1、发包方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依据。根据一般合同法原理,合同一方只...

法海一粟认为,欠款范围应当由发包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发包方不提供的,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发包方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依据。根据一般合同法原理,合同一方只能向合同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合同关系之外的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合同具有相对性。在建筑行业,发包方将工程发包后,承包人可能会采取分包或者非法转包的方式,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给他人施工。鉴于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就产生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而实际施工人所应当获得的工程款,往往与农民工工资有关,因此,为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发包方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2、欠款数额应当由发包方证明。这是因为,发包方是支付工程款的一方,其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工程款,只有发包方才清楚。而支付工程款的相关证据又由发包方自己掌握,外人难以获得。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根据上述规定,欠款多少的证据应当由发包方提供,否则,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依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最高法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规定,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种责任超出了合同相对性,实际是发包人在欠款范围内的一种代为支付的责任。承包人必须同时起诉合同相对方和发包人,首先合同相对人应承担责任,然后发包人欠结算款,就可以判决发包人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不是连带责任的情形,承包人不能请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只能明确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您好!1. 需要分析供应材料的主体(单位或个人)是与谁签订的关于供应材料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供货人(合同的一方)只能向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合同的另一方)主张材料款。

2. 如果没有签订供应材料的买卖合同,则双方形成的是诺成性合同,供货人需要举证证明其与哪个主体(单位或个人)存在供应材料的买卖合同关系。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就采购、供应材料相互沟通的证据;(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

(2)卖方将材料供应给买受人的证据;(如:采购单、出库单、发货单、运单等)

(3)收货人部分付款的证据;(如:汇款单、支票等)

(4)双方就货款支付协商、催款的证据(如:电子邮件、电话录音、催告函、律师函等)

3. 如果发包方既不是材料的购买人,也不是相应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发包方是没有义务承担承包人拖欠材料款的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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