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不发工资违法吗_公司不发工资自己辞职有赔偿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0:29:56 人阅读
导读:公司没有要你赔钱,可能已经算仁至义尽了吧,就别想发工资的事了。有一个HR朋友,跟我分享了一件他们公司的事情,也是一个员工辞职,然后提出离职后的第二天就自己不来上...

公司没有要你赔钱,可能已经算仁至义尽了吧,就别想发工资的事了。

有一个HR朋友,跟我分享了一件他们公司的事情,也是一个员工辞职,然后提出离职后的第二天就自己不来上班了,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对这个员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在公司里自动离职是不会发工资的,不仅不发工资,因为涉及到旷工,还会倒扣工资,虽然存在倒扣工资的可能,但是因为员工离职了也找不到人,所以除了把应发的工资扣了之后,也不会再找员工要补扣的工资了。

但也有特殊情况,就是有一个员工自动离职后,因为他的一级档案在公司里挂靠,后来他需要回来公司办理档案的转移,当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正在惩治这种自动离职的员工,就说转档案可以,但现需要将离职手续办了,并且按公司规章制度把该扣的工资给扣了,后来公司给他按旷工3天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给他办理了离职,并且按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方式核算了他应该补扣的工资,最后算下来他需要向公司补交1000多元才能顺利办理离职。

虽然很不想交,但公司的规章制度他是签字确认了的,所以公司的扣罚是有道理和依据的,另外他需要公司配合转移档案,所以只能把这部分钱交了,然后转走档案。其实如果他当时不那么随意,这1000多元就不至于交了,而且还可以拿到正常出勤的工资,但后悔也是没有用了。

这就告诉我们无论在哪里,都需要按规定按流程办事,这不仅是遵守规章制度,更是对自我的尊重和保护,离职就应该办理离职手续,只有这样才能合规合理地拿到属于自己的工资。

公司还真不是菜园门,你想走就能走的,一旦贸然走了,至少在工资这块是绝对没有的,甚至如还要倒找钱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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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不对

旷工三天不属于自动离职,不管他的公司制度是怎样的对不上劳动法就劳动仲裁,

工资还是要照付一般扣除20%,只是解除了劳动合同而已

如果不给工资就劳动仲裁不敢不给

工资都不发,怎么可能会给你赔偿?

但是,因为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发工资,导致员工主动离职,可以将工资和赔偿一起申请仲裁。

1、因不发工资劳动者提出离职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根据这个条款,公司不发工资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出辞职没有问题。

2、工资和赔偿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追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这是公司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法律依据。

现实情况中如果不是故意刁难员工,确实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这种情况下,即使法院发出支付令也很难拿到手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是可以获得赔偿的法律依据,但即使被判要公司给予赔偿,在工资都难以发放的情况下,能不能做到赔偿就很难说了。

对于申请劳动仲裁,建议与其他同样情况的同事一起去,充分的证据和影响力,可以更快促进应得工资的追回。

3、就业需擦亮眼睛,别被套路和陷入恶性循环。

现在企业用工难,但另一方面很多劳动者就业也难,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一个愿意就是信息不对称。

劳动者在求职时需要对公司经营范围、效益、口碑等方面做了解,即使在入职前了解不够详细,入职后也需要关注这些方面信息,苗头不对早点撤,别陷入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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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同事自离,公司扣1500元,最后闹到劳动局

【事件】

2019-8-16,公司办公室突然接到劳动局电话,说是否有因为员工离职,而克扣员工2000元工资,公司办公室回答是,而后劳动局问员工工资多少,公司说4000元/月,劳动局说,按照法律规定,无论什么情况,基本工资,最多扣20%,也就是800元,让我们公司2天给出处理结果

【找老板讨论】

因为涉及法律问题,办公室就主动找到老板,说明情况,老板说,我们公司的规章制度,就是这么规定的,没有提前辞职,直接走人的,扣2000元工资,而且在和员工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上写的很明白,在直接离职,扣2000元作为违约金,我们公司没错,而后老板就调出了那个员工的合同,以及规章制度,就给我们说,这些事情,不用管它

【事件升温】

大致10天左右,劳动局又打来电话,问我们公司的处理结果,而后办公室就原封不动的将老板说的话,说给了劳动局,而且是振振有词,这个时候,劳动局说,既然你们双方各执一词,这样吧,在给企业2天时间考虑,如果两天内没有明确的结果,开始递交劳动仲裁处理,最终是法院,但是,如果一旦到法院,企业,是没有胜诉的可能,因为本身就是违反劳动法的

【老板到劳动局解决问题】

这个时候,老板还是振振有词,而后就带着合同,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去了劳动局,很生气的样子,回来后,啥也没说,就交代财务室,将那位离职员工的工资,扣除20%,也就是600元,而后剩余部分,结算掉

最终,这个事件,以员工胜诉而告终,那么,我们如何分析在这个实例中的知识点呢?到底是谁错了,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签订的不平等的合同,是否有效呢?我们从几个方面分析:

没有按照规定辞职,最多只能扣20%工资

在这点上,劳动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员工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的,但是最高,不能超过收入的20%

一切建立在违反劳动法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就像我们老板说的,我们合同上写的有,我们公司制度也有规定,要知道,在法律面前,这些,都完全没有什么力度,因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法律,不可能予以支持,合同上写的离职扣多少钱,其实不是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入职的时候,被迫签订的,本身这种劳动合同,就存在一些不平等性

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投票通过,才能有效

有的企业可能会说,我们有规章制度,各项处罚措施,没有超过20%,是否就有法律效益了呢?不是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员工代表大会,或是工会讨论投票通过,而且,在新员工入职的时候,必须对其进行相应规章制度的培训并签字,才能生效,否则,真的闹到劳动局,很多是一纸空文

综上,企业在员工离职的时候,克扣工资,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用这种方式约束员工离职,只能得到相反的结果,最终使员工丧失在企业的归属感,一种极度的厌恶以及不认可,而这种负面的情绪,会最终在工作中得到集中体现,对于企业来讲,是得不偿失的

您好,我在工厂里做了十多年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于生产一线工人自离,也是很常见的事情,特别是只做了两三天自离的特别多,另外就是工厂是15号发工资,很多人发了工资后就直接自离了,也不要那15天的工资,主要是遇到了急事,请不到长时间的事假,又等不来30天后再走,于是出现这些情况。

这么多年来,很多员工自己也认为,自离就是没工资,所以自离的员工很少有回来问公司要工资的,而公司也自然的就认为员工自离就可以不用给工资。但实际是不是这样的情况呢?当然不是!

一、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员工的工资!

只要是员工正常付出劳动的时间,公司都必须要支付员工劳动报酬,除了法定可以代扣代缴的项目外(比如社保、个税等),其他情况,在没有经过员工同意,公司是不能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甚至不发工资的。

二、自动离职,虽然是员工没有遵守《劳动合同法》,但仍然不能作为公司不发公司的理由!

大家也都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非试用期员工,必须要提前30天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公司,才能够离职。而员工等不到30天,直接不来上班,的确公司存在过错,但事后如果员工回来问公司要工资,公司仍然要支付员工剩余的工资。

三、我们口中所谓的“自动离职”,不代表劳动关系已解除!这个很多公司会犯错!

很多公司以为,员工直接不来上班,视为自动离职,视为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员工不来上班,只能说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员工有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也存在一些自离员工回来和公司进行劳动仲裁的情况,庭审时,公司说是员工自己主动离职了,但只有员工不来上班的证据,并没有其他证据,而员工会说自己并没有提出离职,是公司辞退自己,但也没有公司辞退的证据,这种情况下,会裁决“因双方均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且公司的举证能力明显大于员工,因此视为由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公司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这种结果让很多公司莫名其妙,感觉很冤枉,但实际裁决、判决时就是这样的。

所以员工直接不来上班的“自动离职”,不代表劳动关系已解除,而规范合法的做法应该是这样的。

1、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合法有效,那么可以在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三天后,直接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合法辞退员工,并且将结果在公司范围内公示,或者直接邮寄送达给员工。

2、还有一种方法,就是直接以邮寄的方式限期要求员工返岗工作,否则视为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面邮寄的地址,要以员工留的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准,如果没写明,那就以身份证地址为准。

四、如果公司认为员工自动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不能拿员工工资赔偿公司损失吗?

如果员工自动离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公司当然有权要求员工赔偿,但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仍然不能直接从离职工资当中扣除。公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而且这个造成损失,是不是由员工自动离职造成的,员工应该承担多少比例,这个损失的数额究竟是多少,也不是公司口头说一下就可以的,而是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特别是损失的额度,一般要由第三方公正评估机构来认定。

总的来说,即便员工自动离职了,公司也必须要支付相应额工资。如果公司认为员工自动离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追究员工的责任。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不和放弃起诉

从法律上来说,是公司的错。

虽然就常理来看,我们觉得很不应该、不合理、难以理解。但从劳动法的角度或者其他涉及法规的角度来看,员工不进行工作交接,公司就扣发工资的行为确实是不合法的。

一、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

但我们注意,

1、 是“应当”,不是“必须”。

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说明,员工离职,就必须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如果不交接,公司可以采取扣发工资、不办理离职转移等等,所以,单独从法规的角度来看,对员工并没有实际性的约束。

2、 如果没有配合完成工作交接,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但在实际的实施中:

(1)公司可以要求赔偿,但事实上,损失是很难量化的,相对应的,赔偿也很难量化。

公司并不能直接就主张,因为员工没有进行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就直接扣发离职那个的全部工资,或者是扣发部分工资,因为并没有参照的依据。

(2)这要求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其他公司的制度中有相关的规定:员工不进行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两种现实的困难,一种是:公司相关制度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公司即使有这方面的规定,也并不是可以直接就可以作为证据或者是依据的。因为,一个制度可以作为证据,需要规章制度的内容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布过的。

另一方面,对于员工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单位并不是就能直接扣发员工的工资的。按照劳动法规定,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确实是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但劳动法也规定,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以后剩余的工资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因此,并不能就直接扣除劳动者所有的工资。

但这一条在实际的实施中,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些地方在具体的实施中,法院也会考虑到员工离职以后,单位按月索赔是没有可能的,所以,也会支持单位一次性赔偿的请求,但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具体情况酌情进行确定。

(3)大部分公司都不会进行追究

一般来说,不办理离职手续、工作交接并不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即使是造成一些麻烦、损失,大部分公司也觉得没有必要,不会进行追究。除非是员工不进行工作交接真的给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或者员工在离职时,带走公司一些重要的资料、物件等,公司才会述诸法律,进行追究。

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依法解除的同时,单位应当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这条规定,并没有什么可以进行深度解读的地方,就是字面的意思:在单位和员工解除合同的同时,单位就应该一次性付清员工的工资。

因此,在员工离职以后,公司扣发、暂扣工资的行为必然是有风险的。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因为员工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就扣发员工的工资,是有劳动风险的。或许我们会想,那对于员工离职,需要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就没有任何约束了吗?

很多公司采用的方法是不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不为其办理保险、档案的转移等,但这样的做法同样是有风险的,因为劳动法也规定,在员工离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单位应为其办理保险等转移,出具离职证明。

因此,单位能使用的手段,能合法的,只是如果员工是劝退有经济补偿金的,可以等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后,再进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如果员工未进行工作交接的,确实造成损失的,可以诉诸法律;可以在员工下一单位进行背调时,如实告知情况。

作为劳动者的我们来说,离职时见人品确实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即使是自己已经提出离职了,和单位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也要有自己的职业素养,认真配合完成工作交接,好聚好散。退一步讲,即使不在意自己的职业素养,不进行工作交接,毕竟行业的圈子那么小,对你之后的发展也是有影响的,何必做一些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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