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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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嘛,也就是剥夺了他在政治方面的全部权利,一切和国家有关的活动都被剥夺,,对于死刑犯来说,无关紧要,但为什么还要有这么一条呢,是因为会出现,死刑变死缓,无期,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况,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说这个浑身上下从里到外没有一点政治权利了,纯生物体,没有社会属性了。
而且人一死吧,政治权利就随着消失。死刑剥夺的是只能是生命权,如果不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枪毙,那么就侵害这个人的政治权利了,这是违法的。所以首先要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后才能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说简单的,大家对考公务员都趋之若鹜,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意味着这个“铁饭碗”这辈子都不可能了。包括去其他国有单位,都会受到影响,至于私企或者外企,我们没有办法一概而论有无影响。
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能大家觉得离我们更远,多数人这辈子就接触过一两次选票,甚至有些人这辈子都没有看到过这个小红纸。但是,公民是政治概念,这种基本的政治权利,可谓是作为一国公民的标志了,无法评价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一个公民的评价会是什么样。
至于第四点,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国家还是对这一点规定的听严格的,对一个人的影响多重要因人而异。
法律规定了当然是有意义的,只是你没有了解到其中的关系。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领导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假如一个人被判死刑了,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类的权利会随着生命消失而消失,但是出版自由权或者获得某种荣耀称号这些权利,不会消失,而是会被他人继承,这很可能对人民、社会、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所以法律规定之后就防止了这些情况发生。实际生活中还有更多例子。
法律规定必定有其原由,可能有些人不理解,也没有刻意去了解过所以感觉这条有多余的。
我是赵娟律师,有法律问题可以私信我,在线帮助解答。
建议提问题的人多看点书。
在法院宣告判处死刑的布告中,会有“判处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内容。一般人都会觉得奇怪,被判处了死刑,生命都被剥夺了,为什么还要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要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因为:第一,对死刑罪犯就当给予政治上的否定评价。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所犯的罪行特别严重,国家既然剥夺了他们的生命,理应同时剥夺其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其惩罚和否定。第二,防止死刑罪犯遇赦后利用政治权利再犯罪,死刑判决从宣告经核准到执行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特赦而不执行死刑。如果在判决的当时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被赦免以后仍享政治权利,还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危害社会。第三,有利于处理与罪犯有关的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在政治权利中,包括出版权,如果罪犯以前有著作,他的生命虽然被剥夺,但他们的亲属还有可能代其行使出版权。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就可以避免他们的亲属代行这种权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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