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未经工商登记_投资一家公司要不要在营业执照上变更股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2:16:49 人阅读
导读:股权转让是否有效,要看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效力是怎么约定的。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合同在办理过公司变更登记后生效,则因为没有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则合同不生效。如果股权转...

股权转让是否有效,要看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效力是怎么约定的。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合同在办理过公司变更登记后生效,则因为没有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则合同不生效。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合同在签订后生效,则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不因为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而导致无效,只是没有工商登记,导致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在和公司交易时还是可以以工商登记确定公司的股东的,而没有再去审查隐名股东的义务,而且工商登记的股东有可能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去行使股东权利,侵害你的权益,你只能在得知后要求转让给你股权的股东向你再承担合同责任以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

因此,股权转让是否有效,要视情况而定。既然双方都同意股权转让,还是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为好。

受让方能否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要看几点:

一、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约定了办理股权工商登记?

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后,支付股权转让款。有些股权受让方还专门找人代持股份,不希望自己的名称出现在股东名册里边。所以,股东工商登记变更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未约定此点的,不能以此为由解约。

二、如果合同有约定办理股权工商登记,股权转让方是否故意不办理?

根据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出让方违反给付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受让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如果未办理股权工商登记并非股权出让方的过错,如:因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被冻结导致股权在工商行政机关无法进行变更登记,则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三、如何解除合同?

如果之前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要进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出让方并无过错致使无法变更股权工商登记,这时想解除合约,可以采用的方式有:

1、法定解约:将之前股权转让合同再仔细读一读,看有没有约定解约条款,寻找可依合同解约的条款。

2、意定解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约。

感谢邀请,我是西天蜗牛,80后小私募从业者,对私募/创投、法律、财务、保险均有涉猎,不敢说资深,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光是签署了入股协议,并未办理工商变更,在法律上不一定能被认定为股东身份。

按照题主的描述,应当在该公司成立之后加入该公司,签署了入股协议,但并没有说明是否已经缴纳的出资款/投资款,这里区分情况来分析:

1、投资款/出资款未缴

如果只是签署了入股协议,但并没有缴付出资款,同时也没有办理工商变更,此时应当是不具备股东身份。

相信,绝大多数的入股协议会约定在股东成分成就的时间,实践中,有些是先出资,后办理工商变更或者先出资部分,待完成工商变更后再缴付剩余出资。

完成不出资即办理工商变更的情况比较少见

更何况,您这边还没办理工商变更。

2、投资款/出资款已缴付,未办理工商变更

如果按照入股协议,投资人已经缴付了出资款,但是公司并未办理工商变更,虽然工商信息中并没有投资人的股东身份信息,但实质上已具备了股东身份成就的条件。

只是此时的股东身份尚存在瑕疵,需催促公司及其他股东尽快完成变更手续,甚至可以根据入股协议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好读书不求甚解,尤喜武侠、推理,欢迎朋友们相互交流学习

无论这个投资是财务投资还是战略投资,都建议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相关的建议如下

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才能以法定形式确定股东地位

投资的钱进入被投资公司的账户了,如果你不进行股权变更确定股东的法律地位,怎么确定投资者是被投资公司的股东?

尽管款项用途是“投资款”,如果不进行股权变更,你能确定你的投资款是债权(不变更、未代持)还是投资款?

如果不是法定形式确认为股东,外界又能如何认定投资者是被投资公司的股东?

即使能够参加股东会议,即使其他股东也认为你是股东,但法律不认可,你又能怎样?

作为投资者,在签订了投资协议时,不但需要被投资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投资者为股东,而且同时还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股权的变更。

二、进行股权登记变更,更能保护投资人的权利

进行股权登记变更后,股东的法律地位确定。通过公司法,可以合法维护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公司财务知情权等法定的股东权利。

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是公司上市时监管机构的要求

无论是主板、科创板还是股转系统上市,除特殊情况外,监管机构不允许股东隐名持股或者代持。

监管机构要求对公司的股权进行穿透,股东为国资背景的一直穿透到国资委,股东为自然人的,一直穿透的最后的自然人。

四、隐名投资,难以保障实际投资者的权利

如果进行隐名投资,公司法保护的是显名股东的权利,即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而隐名投资者,因不被市场监管机构所知或未取得股东的法律地位,而其合法权益不受公司法的保护。隐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只能与持股人或显名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束。

五、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有利于投资股权的转让或退出

若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你的投资的转让或退出,只能在公司或显名持股人进行,很大不被其他方所知,转让或退出价款的收取或其他权益不容易保障。

如果投资者其身份允许成为显名股东,其性格也不喜欢进行幕后操控,或者没有外来的压力迫使隐名,个人建议投资后,尽快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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