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费按何标准收取_不动产登记费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1:24:57 人阅读
导读:是的,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也就是说,申请不动产登记是需要交纳一...

是的,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也就是说,申请不动产登记是需要交纳一定费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以按件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不能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比例等收取费用,如不能面积大就收取得多,面积小就收取得少。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

2、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这种情况应该是贷款购入商业不动产,商业不动产的登记费用是550元/次,1100那张应该是抵押资料窗口开的,购买者办理过户以及办理抵押,按两次算)。

一般来说现在的行政服务大厅或者房地产管理局都不会存在明目张胆的乱收费,交费的时候可以咨询工作人员费用明细原因的吧。

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

1、如果是办理公司自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其他)”科目。

2、如果是办理销售商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入“销售费用--其他”科目。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80元/套,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550元/套,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

1、如果是办理公司自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其他)”科目。


2、如果是办理销售商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入“销售费用--其他”科目。


(一) 不动产的含义: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

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

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二)《物权法》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

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

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

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

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

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

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

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

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

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

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

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

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

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

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

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80元/套;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550元/套。通常而言,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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