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事故责任_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9:14:53 人阅读
导读:答: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是该机动车辆的责任,事故受害人可以将挂靠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

答: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是该机动车辆的责任,事故受害人可以将挂靠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要求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交通事故案件当中,车辆挂靠多属于营运车辆,如大型客车、重型货车,我们处理的案件当中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货车出现交通事故概率相当大,一般交通事故受害人都是非死即伤,这类车辆一般都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由运输公司代办车辆审验、投保等工作,依据挂靠协议,一般实际车主需要向运输公司交纳相应的管理费。即使挂靠协议中的约定运输公司免责事由,但该协议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挂靠单位对外依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律师建议事故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可以将肇事司机、实际车主、运输公司(一般行驶证上属于登记车主,但大多数都是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般交强险和商业险先行赔付,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赔偿,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可以要求挂靠单位(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有助于受害人获得足额赔偿,避免因为肇事司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保险不够而遭遇执行不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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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车辆挂靠公司,公司就有责任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包括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一旦发生单方责任事故,说明驾驶员安全防范意思不强,挂靠公司平时教育培训不到位,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看了前面几个回答 可能地区不同地方法律也不一样吧 在我们山东 挂靠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是肯定的 在法律层面绝对绕不开 不管你是否签有挂靠合同的免责条款 挂靠合同只能证明实际车主拥有车辆的实际所有权 为第三方连带赔偿责任人 只要原告不主张剔除车辆挂靠单位 车辆挂靠单位就会和保险公司及肇事驾驶员一样同列为第一被告 而挂靠合同的提供只能把原车主列为被告第三人参与连带赔偿 至于超过保险理赔外的金额由被挂靠单位和车主共同承担 车主如无力承担 会由其挂靠单位承担 如挂靠单位拒绝承担到强制执行阶段 会被法院执行局查封公司账户 公司部分或全部固定资产(视无法偿付的实际金额而定)直至此次判决结果得以完全执行。如果问被挂靠单位的利益如何保证 那只能再起诉车主和肇事司机了

在此之前我查看过一些资料 都是全国类似案件的判决 有的是判决被挂靠单位赔偿车辆挂靠期间的收益部分 其余由第三人也就是车主赔偿 但是车主没有赔偿能力或不够怎么办 难道受害人的权益就无法保障了么 非也 受害人依旧可以追究其挂靠单位承担 所以 现在被挂靠单位也不好做 承担的风险太高了 只不过许多没遇到过类似事件的挂靠公司没有警醒 同时很多受害人或其家属不懂法 造成了许多案件就这么草草了事 应有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的保障

我是源远流长lx 现任物流公司安全员 日常处理各种交通事故理赔和应诉问题 希望和志同道合的朋友共同交流 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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