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被判刑公司怎么办_如何法人被判刑了,公司该如何变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3:02:53 人阅读
导读:你好!我是姜讲法律事儿姜律师,你是要问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后,什么事情要怎么办理呢?你问题中未明确,所以难以做出针对性回答。公司法人受罚后,可根据其受罚之...

你好!我是姜讲法律事儿姜律师,你是要问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后,什么事情要怎么办理呢?你问题中未明确,所以难以做出针对性回答。

公司法人受罚后,可根据其受罚之轻重程度作出判断,从而决定公司采取何种相对应的措施,以确保公司不因法人受罚而出现运营异常。如法人涉嫌违法乱纪,公司应该立刻拟定一个针对性的方案,保证公司日常的经营能可持续。

如果公司法人涉嫌了犯罪,则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产生新的法人,并且宜到市场监管机构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

这样,即便是法人有了麻烦,也不至于让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首先感谢楼主的邀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税收债权的申报和处理

税收债权,此处指破产程序中清理出的所欠国家税款及与税款相关的附加、基金和滞纳金、罚款的总称。税收债权的处理,大致可分为通知申报、审查确认和分配缴纳几道程序:

(一)通知申报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况的,在清算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破产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是已知债权人,即破产企业(《破产法》中将破产宣告前的破产企业称为债务人,将破产宣告后的破产企业称为破产人,本文中统称为破产企业,有时也称为债务人)账面上有欠缴税款等的记载;有时主管税务机关属于未知债权人,即破产企业的账面没有结欠税款等的记载。

具体操作时。:法院或管理人往往选择下列方法之一作为通知程序:

(1)不论破产企业账面上是否有欠税余额。都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发送通知,要求其按期申报债权。对于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担任管理人、税务机关未参加清算的破产案,这样做较为稳妥。

(2)按账面是否有欠税记载决定是否通知税务机关,账面有欠税余额,通知税务机关申报;无欠税余额的,即不予通知。这样做法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3)不论破产企业账面上是否存在欠税余额,都不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这种做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派出代表参加清算的情况,因为上述《实施细则》规定,其参加清算的职责主要应是清理结欠税款。

《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通知内容包括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法院或管理人采用通知方式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在这个期限内向其发送《债权申报通知书》。

(二)税收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1.税款范围。实践中,破产企业欠税的涉及范围往往较为广泛,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等。

需要讨论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基金等各类基金(以下统称附加和基金),是否属税款组成部分?是否应纳入税收债权一并申报?笔者的意见是:《破产法》第八卜

二、一百一十三条提及税收债权时,都只指明“债务人所欠税款”、“破产人所欠税款”。附加和基金,是国家责成税务机关征收的有特定用途的费用,在破产时将其纳入税款范围,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因此。具体处理时可以将所欠附加和基金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单独归类申报、审查和确认,。与所欠税款分别在债权表中列示。

对于税收滞纳金及税收的罚款,是否属破产债权?是否可以纳。入税款一并申报?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61条的规定精神,破产企业所欠税收滞纳金、罚款等,为除斥债权,不属破产债权。《破产法》中未出现“除斥债权”这个概念,所以现在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列为除斥债权不予确认,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如果说税收滞纳金、罚款属税款范畴。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实际操作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将税收滞纳金、罚款作普通破产债权处理;(2)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单独申报、审查和确认,或者与所欠附加和基金合并申报、审查和确认。

2.税收债权的申报、审查和确认。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实践中可采取例外原则,即允许税收债权申报部门检查破产企业会计账务,列出欠税清单。尔后由管理人委派对税收有专长的人员对清单进行审查复核,核对无误后。再通过编制《债权申报对账单》确认双方共认的欠税及欠费余额。

编制上述对账单时应注意:(1)凡调增企业(债务方)余额的,应在右列债务方“核对调增数”中的“其中”下行及以下分条列出。也可以用欠税清单作为附件,在“其中”项目列示汇总数:(2)上方“债权入”栏填写国税、地税机关名称,下方“债权性质”栏,申报欠税的,写“税款”:申报附加和基金或者税收滞纳金、罚款的,则写“普通破产债权”。因此,所欠税款与所欠附加和基金或者税收滞纳金、罚款应分别填单申报。

(三)税收债权的分配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应在非优先清偿的一般债权的第二顺序清偿,即在全部破产财产(指变现和追回、清收所得总和)扣除破产费用等,再扣除按规定清偿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和所欠职工第一顺序债权后,再以其余额,与除应记入职工个人账户以外的劳动保险费用在同一顺序受偿。经上述分配后余额不足清偿第二顺序债权的,按比例清偿:只够或者不够第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所欠税款等第二顺序不再清偿。破产企业所欠附加和基金、滞纳金及罚款,分配时则纳入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第三清偿顺序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则不再清偿。

滞纳金和罚款的申报和清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程序,每家公司的章程中都有规定。因法定代表人被判刑而失去任职资格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重新选举出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后,再由公司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即可。

现实中,往往会出现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后,在这样特殊的情况下,无法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形成原法定代表人失去仼职资格,新的法定代表人又选不出的局面,有时,这种局面会持续较长时间。为避免出现这种局面,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对此进行约定,比如,董事长失去仼职资格后,在选举出董事长前,副董事长暂行法定代表人取权,董事长选出后,即行移交。又比如,执行董事失去仼职资格后,由总经理代行法定代表人职权,若执行董事同时兼职总经理的,可约定由大股东提名人选暂行法定代表人职权。各个公司均可以自行约定。

有时,真正难的是无法及时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又没有对此做出相应替代方案,由此可能会使公司陷入僵局状态,以致于无法挽回局面,才是公司各方最大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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