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刑事案件到了公安局法制科,是不是批捕了,要看怎么到法制科的:
首先,现在的公安局法制属于全方位的内部执法监督和审核把关、服务一线执法的综合执法部门。案件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都必须经过法制进行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审核,并经签字同意后报公安局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在内网上生成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所以,如果是办案单位把案子办理到需要提捕,报法制科审核的,那肯定不代表已经批捕了。
其次,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权,只有他们经过对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审查,确实符合逮捕条件又有羁押必要的,才会批准逮捕。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从办案单位到法制科一样的是肯定不代表已经批捕。
第三,近年公安法制工作改革,实行刑事案件一个进出口,即刑事案件向检察院移送和接收,都以公安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的名义进行。因此,案件从办案单位送到法制科是不代表案件已经批捕的。
第四、如果案件从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返回办案单位,但没有附批准逮捕书而是附有退查或补充侦查提纲,则是经法制科审核,达不到提请逮捕的条件,当然不代表已批捕。如果案件从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返回办案单位时,既没有附批准逮捕书也没有附退查或补充侦查提纲,则说明该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逮捕的案件,可以在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五、如果案件从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返回办案单位并附有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书的,那是代表已经批捕了,也只有这种情况才代表已经批捕了。
公安局将案件交给法制科跟法制科的职责有关系,公安局法制科承担以下职责:
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2、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取保候审等案件办理环节的审核;
3、民警的法制培训,为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和执法民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4、参与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会签;
5、指导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听证、赔偿案件的办理;
6、劳教案件审批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7、法制宣传;
8、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处理。案子法制科不批准一般是不予立案。扩展资料:法制科审核流程:1、法制科进行审核,认为该案件符合逮捕条件的话就由法制部写提请批准出逮捕书,然后送到检察院。2、检察院批捕以后,就把案件交给预审机关。3、预审以后就要提出起诉意见,提出起诉意见之前,也要送到法制科进行审核。
取保候审并不代表不判刑,这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糸。
不批捕类的取保候审有以下情形:
第一种情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构成犯罪而被取保候审;
第二种情形,犯罪成立,但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危险性而被取保候审;
第三种情形,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者另有其人而被取保候审,这种情况本应撤销案件的,但司法实务中,很多时候是先取保候审,然后在某时再撒销案件。
如果是第三种情形,就不用判刑了。
如果是第二种事形,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都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也是不用判刑的。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提起公诉)的,就可能判刑了。
如果是第一种情形,就比较复杂了:
1.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收集了新的证据材料,完善了证据链条的,可能会重新呈捕,检察院认为罪名成立的,并且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危险性"这种情形的,就可能批准逮捕,然后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然后判刑。
2.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收集了新的证据材料,完善了证据链条的,可能也会不呈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罪名成立,并且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这种情形的,就可能提起公诉,然后判刑。
3.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还是没有实质性收获,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就继续取保候审,直到某天撤销案件。
严格来说,提起公诉了,也未必判刑的。
譬如,法院判决无罪的,不用判刑;
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不用判刑;
法院判决罪名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即定罪免罚的,也算是不用判刑吧,但有案底;
法院判决罪名成立,但仅是适用附加刑,没有适用主刑的,也是不用坐牢的,后果与不判刑一样的,但是有案底;
法院判决罪名成立,但是适用缓刑的,也是不用坐牢的,后果与不判刑一样的,但是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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