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如何执行_刑事责令退赔怎么个赔法?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8:32:51 人阅读
导读:依法肯定可以“另行起诉”未诉之人!依我之见——受害人依法是可以“起诉”另案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的。为什么说可以呢?我国现行《...

依法肯定可以“另行起诉”未诉之人!

依我之见——受害人依法是可以“起诉”另案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的。

为什么说可以呢?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丶财产权利)有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不起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丶复查,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责任之诉的,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这就是俗称的“公诉转自诉”刑事案件的处理规定。

就本案例所述:本案显然是二人以上的多人侵犯被害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案件,且办案机关仅将部分犯罪嫌疑人以构成了犯罪而提起了公诉,而“另一部人”可能以情节轻微丶证据不足而事实存疑为由作了“不起诉”,或者采取技术手段作“另案处理”。总之,本案因检察机关对涉案的“另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处理导致受害人及家属无法对他们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导致其无法相应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在此前提下,法律就规定了公民刑事诉讼自助权,即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侵犯公民人身丶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认为检察院“不起诉”错误的,法律就赋予了被害人的近亲属这种刑事自诉权,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和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当然,如果办案机关对另一部人对另案处理时是另案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起公诉时,被害人的家属是无权就刑事犯罪而言去刑事自诉犯罪嫌疑人的,而只能在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时,对这一部分“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以挽回自己的损失。

另外,并非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就会判被告人有罪。因为根据“谁主张丶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受害人依法将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提起了“刑事自诉”,那么,被害人家属依法就有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举证义务,并经开庭双方讯问丶询问丶举证丶质证丶辩论,最终经法庭确认。如果被害人家属作为原告方“举证不力”,法庭也可能对被告人所涉犯罪事以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点受害人要有心理准备。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一、责令退赔应具备执行力。执行力,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享有国家执行权的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 这里应该注意到并不是只有确定的给付判决才具有执行力,凡是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都具有执行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责令退赔是刑事判决主文的构成部分,是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的部分。在刑事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依据刑事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退赔部分。

  二、“责令退赔”本质上属于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在此条的语境中,责令退赔的法律含义是有权机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责令退还、赔偿。虽然退赔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是退赔的实质是对被害人合法财产损失的赔偿,其本质属于民事赔偿。

  三、从诉讼经济原则出发,另行起诉有“一事二理”之嫌。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刑事实体法确定的原则,对被害人因其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而蒙受的损失作出确认,进而责令被告人退赔,这之间包含了对被害人所受损失的确认、被告人对此应承担的责任等实质而具体的内容,应当视为人民法院对具体事实作出裁判和被害人进一步行使权利的凭证,无论从诉讼经济抑或从正当程序角度,人民法院都不应该,也不必要对同一事由再行启动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此批复可以看出被害人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救济途径是追缴或责令退赔,在被告人拒不履行责令退赔的情形下,法律应赋予其强制力的保护。

  四、从公平原则出发,不予受理责令退赔的执行申请有悖同等保护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从此规定可以看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损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性犯罪的被害人财产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其财产损失应通过法院判令退赔予以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对责令退赔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的话,就会造成,同样是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可以执行,责令退赔判决不能执行,显然违背了被害人同等保护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申请执行刑事判决中的责令退赔应予执行立案,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责令退赔等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在实践中还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还需进一步明确,如解决“追缴、责令退赔”的执行主体问题、执行立案程序、具体的执行操作程序等问题。

司法实践中这种问题非常普遍。要是以前,没有可执行物,没有其他财产,过一阵子就算了,但是近几年来有关部门对这个问题很重视,不会和前几年那样随意了。

具体地说,责令退赔但是没有退赔的,法院会在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被告人名下的财产会被查扣和处置,被告人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

最重要的是,被告人押送监狱服刑后,对于不及时退赔的,减刑、假释会受到严格限制,初次减刑时间会推迟、两次碱性的间隔时间会拉长,每次减刑的幅度会压缩。因此对于需要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有财产性判项不履行,会得不偿失。



附录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7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八类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 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第九条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八类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第11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第27条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第38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第41条 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依我之见:‘’不可以‘’。

为什么诈骗罪案‘’责令退赔‘’不可能申请强制执行呢?

A,诈骗罪案,作为公诉类刑事案件,其涉嫌的民事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该类案件查办中可以由办案机关依法‘’查封丶扣押丶冻结‘’有关涉案财物并及时‘’退还受害人‘’。一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此类案件是不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既然不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请问: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诈骗罪案是依法不能附带民事诉讼的,既然都不能民事诉讼,那这‘’责令退赔‘’的民事判决或裁定是怎么出炉的?

B,既然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又何来的‘’责令退赔‘’裁判呢?再依法理逻辑推理既然没有责令退赔的裁定,当事人拿什么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基于诈骗罪案的刑事判决,我国司法实践及判例中至今也从来没有一例在刑事判决的同时附带判决被告人‘’责令其退赔‘’的判例。

此问题的提出,可能是不懂我国刑事法律和附带民事诉讼法律的普通老百姓为追回自己被诈骗的财物而希望法律为其主持公道,是能理解的。但是,现实的法律规定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其途径只能通过办案机关‘’追赃‘’和‘’退赃‘’来挽回受害人因诈骗犯罪所遭受的财产的损失。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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