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签的岗位与实际岗位不符_应聘的岗位和实际工作不一样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19:40:06 人阅读
导读:在实际的工作中,除非我们面试的是大集团,大公司,否则应聘的岗位,和实际的工作,都会有一定的出入,因为很多中小企业,本身组织结构都不健全,又何来的岗位职责明确呢?...

在实际的工作中,除非我们面试的是大集团,大公司,否则应聘的岗位,和实际的工作,都会有一定的出入,因为很多中小企业,本身组织结构都不健全,又何来的岗位职责明确呢?遇到这样的事情,个人认为我们可以这样处理

工资是否和应聘的一样

首先我们要判断的是,在我们应聘的时候,如果岗位有所差别,薪资待遇方面,是否和原先谈的一样,如果一样,那么个人认为,干啥都是干,就没有必要太认真,因为即使离开了这个公司,下一个公司,还是不明确的,很多时候,你的工作范围,是由你上司决定的,而不是面试人员

劳动强度是否是可以允许的范围

任何工作,都是有劳动强度在的,我们要考虑的,是我们的劳动强的,是否可以接受的范围,因为很多小公司在面试的时候,面试人员都不知道以后你的具体工作,都是模棱两可的,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工作中,如果劳动强度,和我们当初应聘的时候差不多,那么我们还是可以接受的

实际工作,是否符合你的职业规划

虽然在大部分情况下,实际工作的出入,我们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不是说,我们都要默认,很多人都有自己的职业规划,也就是说我们对未来几年所从事工作的一种前期策划,如果我们是从事企业管理的,应聘的也是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是从事管理就行,没有必要纠结管理细节,我们只要在大的方向上把握好,符合我们的愿景就行

当然,如果我们对自己的职业,没有一个远景策划,只是想找一个工作干着,那么,就不用认真,因为大部分企业,都存在应聘和实际不符的现象

综上,当遇到应聘与实际不符,我们要慎重对待,不能感性的说干,还是不敢,毕竟企业有企业的现状,置气的离开,下一个公司,也不一定就是我们理想状态的

小编的理解是你进入的是事业编制,从事的不是编制所在的岗位。

这里重点先说明两点,一种跨部门抽调,一种是本部门内部抽调。这里重点说明前一种的影响,后一种影响几乎不存在。你专业是财务,应该在财务科,抽调你到人事科,影响几乎不存在,都是一个部门的。


这个在事业编中是常态,公务员编制也有少量存在。

举个例子,乡镇上公务员与事业编比例是1:10的样子,事情现有公务员肯定做不完,于是抽调直属事业编人员(少数抽调其他部门公务员,一般是强势部门才会)。

上级要求乡镇新成立一个人居办,问题是谁来干活?领导研究决定,水务所抽一个事业编,农业办抽一个事业编,加上党政办抽一个公务员当领导,于是新部门挂牌成立了。

这种现象在乡镇、区县普遍存在,虽然有涉嫌违规的嫌疑,但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关于编制与工作不一致的影响

薪资福利影响

享受原单位的薪资,但是不享受原单位的福利。

不享受现单位的薪资,可能享受现单位的福利。

小编现在的一个同事,是从畜牧办抽调过来的,工资按照畜牧办的来,逢年过节的时候,畜牧办都有点意思,但是没有我现在这个同事的份。现在部门逢年过节也没有任何表示。这就是福利方面的影响。


晋升影响

晋升主要指两种,一种是部门内部晋升,一种是自我职称晋升。

1、内部竞争

先说部门内部晋升,这方面不在本单位内部工作的人员几乎没有竞争力。

继续上面的例子,党政办决定选举一个副主任,已经被抽到人居办的仁兄是绝对没有机会的,不说其没有在党政办工作,党政办其他人员也不会乐意啊,个个盯着副主任位置会给一个在外面的人员?

2、职称竞争

这里主要是针对事业编的职称,评中职、高职等方面。

继续前面的例子,抽调到人居办的畜牧办同事要晋升副高了,但是他一直没有从事畜牧办的工作,畜牧局评审那关就过不了。

侥幸协调过了畜牧局那关,畜牧办是否聘用他的副高,好多人等着这个聘用,结果给了一个不在畜牧办的人员,让畜牧办其他准备等着聘用的人员怎么想?如何开展下面的工作?

其他影响

还有其他许多影响,这里简要提下:本部门人脉关系影响,年度考核影响(必定是原部门考核,一般给个合格,优秀就永远不要想了,理由和晋升一样),工作熟练经验吸取等。


单位不可无故调岗,辞职情况下可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辞职。

当工作岗位与签订的岗位不符合,属于合同的变更,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是合同的变更,应该要得到双方的同意。

如果劳动者对此变更不同意,完全有理由要求单位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单位仍然不听取意见,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按合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合同条款受法律保护,包括工作地点的约定内容,同样受保护,你公司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劳动地址的规定,你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地址提供劳动地址,属于违约行为,无疑可以要求赔偿。根据劳动法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对于劳动者选择劳动服务意义重大。

2、你有权解除合同,劳动地点可属于劳动条件内容,根据《劳动法》38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或者,妥当点,对于解约,说明原因提前30天书面辞职就可以。 劳动法》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不可无故调岗,辞职情况下可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辞职。1、当你的工作内容与签订的岗位不符合,属于合同的变更,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是合同的变更,应该要得到双方的同意。你对此变更不同意,完全有理由要求单位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单位仍然不听你的意见,你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按合同履行。   2、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3.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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