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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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物权请求并不适用。
首先解释下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1、人身权的请求权
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
3、抗辩权
4、形成权
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6、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7、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8、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根据侵权行为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是债权,所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扩展资料: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现《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内容已失效,已经开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
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1、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 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根据法条的规定,以下四种与出资相关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根据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请求仍然要履行相应的责任: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
(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的权利;
(3)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权利;
(4)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第(3)项和《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等规定,追究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如果其他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出资不实的股东主张违约责任,其对应的请求权虽然是因投资关系而产生,但其基础关系仍然是合同关系,其请求交付违约金的请求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1.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为股东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根据合意而约定的义务;
2.股东向公司缴纳注册资本为公司获得独立财产的最初来源,是公司存续和发展的前提。但公司通常是由股东来控制。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会造成股东刻意迟延缴纳出资从而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
3.公司资产为其承担责任的基础。如果对股东出资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容易造成公司资本不实的后果,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供参考。
第一,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表明该诉讼是债权范畴。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债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该条第三项已明确规定,依你所述的投资时对出资债权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关于出资瑕疵的具体请求的内容,因你所述未涉及到,本文在所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