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和代位的区别_代位权与代为清偿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22:27:12 人阅读
导读:二者的区别是;1代位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行使,代位清偿是相关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实施2代位权实施后债务债权同时消失,代位清偿后,债务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给新债...

二者的区别是;1 代位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行使,代位清偿是相关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实施2 代位权实施后债务债权同时消失,代位清偿后,债务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给新债权人.3代位权行使主体是确定的债权人,代位清偿的主体身份是不确定身份代位清偿,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代位清偿的结果为债权移转。代位清偿的效力与债务人清偿不同,它只使债务相对消灭,而不是绝对消灭。对于原债务人来说,债务依旧存在,债权仅脱离旧债权人移转于第三人。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非专属于其本身的债权。

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的区别

1、权利代位取得的是求偿权,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

2、在委权的情况下,物上代位取得的赔偿金全部归保险人所有;而权利代位取得的赔偿金若超过了保险赔款,超过的部分要还给被保险人;

3、权利代位对所有物没有责任,而物上代位要对所有物有责任。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从表面上看大都是孙子继承了爷爷的遗产,但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继承方式。下面,我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为了便于大家搞懂这两种继承方式,我还是以案说法吧。假设现在有祖孙三代人,爷爷有一套房产,并且他的唯一继承人是父亲,而父亲也只有一个儿子。在本案当中,父亲的死亡时间是决定继承方式的关键因素。

假如父亲先于爷爷死亡,那么当爷爷去世时,他的那套房产就直接由孙子代位继承。也就是说,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代位继承制度规定在《继承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如果爷爷先于父亲死亡,但父亲还没正式分到遗产就跟随爷爷而去了,这个时候孙子“代替”父亲去接受爷爷遗产,就是转继承。即转继承是指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转继承规定在《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一个非常重大的区别,即只有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才有资格代位继承,而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都有资格转继承。简单说来就是,在上述案例中,父亲的妻子无权代位继承,但她有权转继承。

1、适用对象不同。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而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

3、法律性质不同。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都是法定的权利,但其性质不同。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追偿权人和被追偿人之间存在基础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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