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摔伤算工伤吗_上班路上自己摔倒算工伤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3:18:38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上班路上自己摔倒不算工伤,如因避让行人摔倒,应报警并有相关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谢谢邀请!上班路上自己摔倒不算工伤,如因避让行人摔倒,应报警并有相关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上仅供参考alsjs

延伸阅读:《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办法》2015.1.1第四条 参保人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参保人在无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二)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三)因他人违法行为导致参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四)其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

第五条 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符合第四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有隐瞒、欺诈行为的,包括提供虚假外伤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救治经过、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外伤医疗文书等;(二)实施吸毒、使用管制药品(遵医嘱用药除外)、打架斗殴、醉酒滋事等违法行为所致的;(三)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责任人负担的;(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五)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六)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七)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支付。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参加基本医保的城镇职工作为被保险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按规定赔付。

第三条 意外伤害是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意外伤害主要包括:车祸、中毒、锐(钝)器伤、灼烫、冻伤、雷击、触电、酸碱等液体伤害、野兽或家禽袭击(注射疫苗除外)、碰撞伤、撞击伤、跌倒、坠落伤、坍塌、淹溺、火灾、辐射、爆炸等情形。

第四条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1.职工上下班途中能认定为工伤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的情形,即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按照你描述的受伤情形,你是自己骑自行车过程中不慎摔伤的,是非机动车事故,系无法提供工伤认定申请中所需要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因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2.你本人是否有购买社保,在有购买社保并且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医保的途径来核报治疗相关的费用,治疗期间可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领取病假工资。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赔偿标准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扩展资料:

具体案例:

刘先生在一家施工单位是“临时工”,在一次下班路上发生车祸,他认为这是工伤,公司该给予赔偿。可是公司认为,他们将工程已经发包给一家单位,与刘先生并没有劳动关系。最终双方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审理认为,该公司发包给一无资质的“包工头”,而公司本身具备一定施工资质,根据双方提供证据,裁决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审理认为,刘先生进入公司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将工程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孙某。该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工单位,申请人是年龄超过十六周岁,不到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当事人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刘先生从事的工作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段: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实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两轮摩托车居多,属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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