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广义的讲,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在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票据法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因此,如果没有记载谁是被保证人的。那么就根据汇票是不是已经承兑来确定被保证人。
已经承兑的,被保证人就是银行,没有承兑的,被保证人就是甲单位。
被保证人指汇票的债务人。根据保证对象的不同,被保证人各有不同。为出票人保证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为承兑人保证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背书人为被保证人。如果保证人没有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7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指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担当。汇票保证的,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关于保证人,我国《票据法》要求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证人则只能是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这些问题在汇票栈上都有的,他们除了在电子承兑汇票交易领域比较出名外,在知识教育覆盖方面也比较好。一般在上面可以看到比较具体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