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_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9:33:25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涉及到两个主要方面。是不是共同财产,一般是离婚的时候用。如果是一方用私人财产购买的保险,就不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就是共同...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涉及到两个主要方面。是不是共同财产,一般是离婚的时候用。如果是一方用私人财产购买的保险,就不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就是共同财产。

同时,保险理赔金,有些是共同财产,有些就不是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可以作为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是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未发放的养老金有个人专属性,且数额尚不能确定,不能作为共同财产。

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余额是夫妻共同财产。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属于应得养老金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谢邀。按顺序回答。

1.如果感情破裂,父母离婚,母亲是否可以要求得到扶养费? 答:母亲如果和父亲离婚的话没有办法得到扶养费,最多只能得到经济帮助,因为我国没有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经济帮助是一次性的,通常是1万到5万之间。夫妻的所有共同财产都可以要求平均分割。如果想要多争取,可以要求分割养老金账户中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养老金账户由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组成。如果夫妻结婚时间很长,父亲个人账户中的钱应当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虽然不能直接从个人账户中提取现金来分割,但是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协议等值的现金作为补偿。

2.无经济能力的那个女儿是否可以直接从父亲那里要扶养费? 答:父母可以不给。父母抚养成年子女的条件是:客观上缺乏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无经济能力应该是指没有经济收入,并不意味着这个女儿没有劳动能力。

3.有经济收入的那个女儿是否需要出抚养费给父亲?答:不需要。父亲有养老经济来源的话,女儿不用出抚养费。但是应当经常看望老人,照顾老人的生活。

到了都领退休金的时候了,你还问这个问题,难道是你们都60岁了,还要离婚?否则的话,你为什么会问这个问题?

即然你问了,那我就回答两句,只要你们不离婚,还在一起过日子,那别管是你的还是他的退休金,都是你们的共同财产!

假如你们离婚,从离婚的那一天起,你的退休就是你的个人财产,他的退休金也就是他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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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对于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该养老保险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一、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如果该财产不是个人特有的财产,那么该财产就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被告张某某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实际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由工资积累的养老保险费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共同所有财产。在退休前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获得养老保险金的直接依据,法定退休的事实不应改变养老保险费与养老保险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致性。三、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因此,职工按规定逐月向社保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具有工资属性。

1.有关养老金分割的法律规定

我国有关养老金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2.司法实践中对养老金分割的处理方法

(1)对尚未领取的养老金以折价的方式进行分割 这种处理方法,支持对养老金的期待利益进行分割,在对养老金的期待利益的价值进行计算后,夫妻双方可以用自己的现金支付给对方,数额为所计算养老金期待利益价值的一半。具体来讲,在夫妻离婚时,虽然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尚未满足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但是法院支持对双方将来可获取的养老金进行分割,分割方法为:第一,夫妻双方中仅有一方未满足领取条件时,满足领取条件的一方将自己已经取得的养老金价值的一半分给对方,未满足条件的一方将自己未来可以领取到的养老金的价值的一半进行折价,以现金或者其他财产提前支付给对方;第二,双方均未满足领取条件时,双方以自己的现金或者其他财产,将自己未来可领取到的养老金价值的一半折价提前支付给对方。

(2)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对半分割

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夫妻双方离婚时还未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在分割财产时, 对尚未领取的养老金,不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仅仅对夫妻用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分割:夫妻中仅有一方未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一方将已经取得的养老金分割一半给对方,未满足条件者仅以自己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割一半给对方;夫妻双方都没有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时,均以自己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对半分割。

(3)否认将养老金的期待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07 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 条的规定否认了将养老金期待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规定:“养老金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未到退休年龄不能领取;且养老金是职工在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 而不是对其退休前工作的补偿。因此,对于离婚诉讼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审理农村婚姻案件中,离婚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土地征用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即土地征用单位向城镇养老保险机构交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基金,使得家庭成员的一人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权利,由于权利人在未达到法定年龄时并不能获益,而只可在达到法定年龄后按较低标准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且在实践中该基金业不进入养老基金账户。因此,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养老保险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前述“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较笼统,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又在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据此可知,你丈夫的养老保险金属于你俩的共同财产,而非他的个人财产,其中的一半依法归你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他的遗产,按法律的规定依法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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