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法律风险措施_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6:17:37 人阅读
导读:非全日制用工的优势如此看来,非全日制用工有如下的天然优势01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强制性规定,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存在支付未订立书面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02可以建...

非全日制用工的优势

如此看来,非全日制用工有如下的天然优势

01 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强制性规定,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存在支付未订立书面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02 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双方羁绊少,自由度高。

03 解约方式灵活: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需受限于任何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且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亦不会有违法解除的风险。

04 只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用工低廉,一定程度上节约人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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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弊端

这样看起来,非全日制用工简直对企业有百利而无一害,但是他究竟有什么弊端呢?

首先是体现在工作时间的特殊要求上,采取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每天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不得超24小时。现如今,老板们早已对朝九晚五工作的员工们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例如996工作制,(早9点上班,晚9点下班,每周6天)!716工作制(早7点上班,晚1点下班,每周6天)!!807工作制,(早8点上班,晚上0点下班,每周7天)!!!显然每天只工作4小时是明显不能满足的需求的。

其次,采取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这意味着终止劳动关系既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此种用工模式缺乏稳定性

虽法律对非全日工作制的适用工种和岗位和范围并无明确规定,但仍不适宜广泛使用。尤其是涉及研发、技术保障、技术密集、管理等岗位,员工可能随时挥一挥衣袖不带走(带不走)一片云彩。

企业经营基本围绕五个目标进行:战略目标、运营目标、财务目标、资产目标、合规目标。

企业的法律风险,就是合规目标所涵盖的内容,实现企业合规目标,防范法律风险遵循以下方法和步骤:

第一确立合规风控的最高领导机构,大型企业最好董事会负责,下设合规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机构;小企业成立合规领导小组,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

第二确定合规遵守的规则范围,一般情况下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第三确定建立合规体系应遵守的原则,重要原则有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客观独立等原则。

第四梳理合规重点领域,主要涉及市场、安全环保、劳动用工、产品质量、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合作伙伴等领域,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重点防范的风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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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根据企业实际抓住工作重点。不同类型的企业,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有不同的工作重点比如生产型企业与销售型企业,在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前者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以及技术创新与保护等工作重点,后者更加注重合同管理、客户资料的保密和销售网络的完善等工作重点。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过程中,企业必须结合实际抓住工作重点,才不会避重就轻,造成顾此失彼。

[摘要]本文通过对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分析,提出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方法。然后就企业经营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通过以上内容,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参考。[关键词]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 防范体系一、概述广义的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设立、变更、经营、解散过程中因法律调整其行为而产生的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法律发生变化,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变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企业经营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也越来越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避免发生更大的损失。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点:(一)客观性。企业做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从设立至解散,一直处在法律的调整之中。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尽管看不见、摸不到,但是却能感受到它的存在。因为它非常抽象,所以很多企业忽视了它的存在。这也是本文要特别强调法律风险的客观性的原因。正视法律风险的客观性,及时地采取预防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法律风险。(二)连锁性。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有的标的额上千万,有的是标的额仅几千元的劳动仲裁案件。但一旦发生,引起的关注面将会非常广泛。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较大标的额诉讼或仲裁案件要进行公告。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大标的额合同诉讼或仲裁案件会有很多客户或同行关注。劳动仲裁案件标的额虽然很小,但是它关系到员工的稳定性。股权纠纷若处理不当,则会影响企业的根本,有的甚至会导致企业的解散。(三)专业性。企业遇到的法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纠纷。普通的法律纠纷与日常生活非常密切,律师在了解案情时比较容易。企业是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营利的社会组织,很多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结合在一起。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会遇到大量的土地勘察、工程造价、预结算、工期签证等技术问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没有技术人员的参与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解决企业法律问题尤其是复杂问题,最好是由企业法务人员、技术人员和顾问律师配合或者由专业型的律师来完成。应指出的一点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风险很多,有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社会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应正确评估法律风险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有些企业过高地估计了法律风险的地位,规定有些合同没有法律顾问的签字不能签订或者为了合同条款的完美而在谈判中错失交易的良机。有些企业低估甚至忽视了法律风险,合同无人把关,诉讼无人出庭应诉等。这两种做法都是不恰当的。第一种做法会错失一些良好的交易机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风险不一定会转化为现实的损失,有时法律风险还可以通过履行中补救措施来加以防范。这种做法未免舍本逐末。第二种做法太过于大意,合同无人把关会导致签订合同时掉入别人的陷阱而浑然不知,诉讼时不出庭应诉会丧失举证的权利和申辩的机会。另外,也不能单纯地以是否会发生诉讼来判断企业的某一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并不是那些走上诉讼的合同才是有法律风险的合同,一些法律风险极小、条款拟定非常严密的合同也有可能因债务人恶意不履行债务而走上诉讼的道路,也有可能因债务人的破产使债权得不到实现。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风险在企业经营中的表现会越来越明显,实践证明,必须正视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如果忽视了它,就有可能遭受损失。例如合同条款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会导致索赔时举证困难;不去申请商标注册可能会导致商标被别人抢注;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合法会导致劳动仲裁案件的败诉。正确对待法律风险的态度是: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必须事先采取预防措施,事中加以控制、事后加以补救。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中遇到的风险的一种,当交易获利的可能性大于法律风险时,要冒法律风险去实现交易的成功,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二、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风险的种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风险,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有必要对法律风险做一下分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法律风险做如下分类:(一)按照风险产生的对象划分,可以分为与客户之间的风险、与员工之间的风险、与股东之间的风险。与客户之间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合同法的规定,包括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与员工之间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劳动法的规定,包括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劳动纠纷的调解;劳动合同的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等。与股东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公司法的规定,包括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的设立、变更、增资、减资、上市、解散、股东知情权等法律事务。(二)按照风险产生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公司设立、经营、解散中的风险,公司设立时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出资不到位;公司章程存在漏洞;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职权划分不清导致公司出现僵局等,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合同存在漏洞发生纠纷;劳动规章制度不严密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劳动仲裁中败诉;企业安全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发生工伤事故;未采取足够的措施保守商业秘密导致商业秘密泄露;未及时申请使用中的商标导致商标被别人抢注等。公司解散时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解散程序不合法被法院宣告无效;搞虚假破产或妨害清算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清算过程中侵害债权人的权利而被起诉等。(三)按照法律风险的性质可以分为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91个经济犯罪的罪名。在企业设立阶段虚假出资行为、抽逃出资行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合同诈骗、破坏金融监管秩序、偷税、漏税、欠税、骗税;在企业解散阶段妨害清算等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定罪标准的,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等。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不同的行业有很大的差别,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地产时手续不齐有可能导致行政处罚;食品行业因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产品被没收销毁;物流行业因未缴纳养路费而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等。以上分类方法中,最常用的是第一种,下面将根据这种分类标准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做逐一说明。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方法对于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应采取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方法,多管齐下,以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防范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一)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必须明确的是,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的目的不是让员工对某一法律知识做深入的了解,使员工在发生法律纠纷时能够自己处理,这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对员工的法律培训应该是点多、面广、通俗,选取重点问题重点讲解。使员工在合同的谈判、招投标文件的拟定、代表企业对外交往时明白那些是可以自由约定的,哪些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约定了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当合同中出现法律术语时能懂得基本的含义,在合同中约定了哪些内容是无效的,在哪些场合不能承诺,哪些事情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事不能去做,避免因对法律的无知而犯错误。(二)由法务人员或律师负责重大合同的起草、审查。设立企业的目的就是通过交易而获利,交易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因此合同质量的好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法律风险的大小,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查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也是企业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分别介绍一下合同的起草与审查工作。1、合同的起草合同的起草,首先应当由当事人提供基本的事实材料,否则合同的起草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当事人提供的基本信息包括:对起草的合同的期望值,是更追求交易的便捷性还是安全性,交易的背景及要达到的目的,合同法第十二条列举的合同的主要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该类交易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问题及防范措施,合同谈判的基本情况等。当事人提供基本信息后,就可以着手进行合同的起草工作,合同的起草首先要列出提纲,再按照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填充。合同法第十二条列举的合同的八个必备内容可以做为起草合同的提纲使用。不同的交易有不同的特点,存在不同的风险,应针对这些风险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逐一采取防范措施。合同的基本条款是不容易遗漏的,至多是约定的不够严密,因为缺少了这些条款,合同就无法履行。合同履行中的细节最容易遗漏,这就要求合同起草人员和合同需求部门应根据经验判断可能出现的情况,把相应的处理方案提前写入合同中去,使交易在发生纠纷时有可所依据。2、合同的审查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找一些合同的参考文本来签订合同,然后由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来审查,对于合同的审查工作,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合同审查应提早,最晚应在合同签字盖章之前提交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审查,最好是在合同谈判阶段就一些法律条款征询法务人员或者顾问律师的意见,因为在合同的谈判阶段,大多数条款还没确定,谈判双方都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合同文本初定,未签字盖章前征询法务人员或者顾问律师的意见,待将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的修改意见提交到谈判桌上重谈此事时,对方人员会非常反感,认为以前做了无用功,甚至会怀疑合同谈判人员的诚意,己方人员在争取某些有利条款上也非常被动。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再提交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审查,那就流于形式了,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即使提出了修改意见,也很难在合同上有所改动了。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至多是对合同的履行提出某些提醒来防范风险。(2)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的法律意见是合同谈判时努力的方向,不是决定合同是否应当签订的依据。法律意见提出以后,谈判人员据此就合同的某些条款与对方进行谈判,合同是双方妥协共赢的产物,有一些法律意见能够写入合同中去,另有一些无法写入合同,这都是很正常的。法律意见称之为是一种参考意见就是这个原因。决定合同是否签订要综合考虑利润、交易的紧迫程度、法律风险等多个因素,而不能教条地只看其中的某一个方面。(3)区分法律问题、商务问题、技术问题再进行审查。合同的条款可以分为法律条款、商务条款、技术条款。法律条款主要包括标的物是否明确、质量标准的约定、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商务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数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款或者报酬;技术条款主要包括标的物约定中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约定中的技术要求。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在审查合同时主要审查法律条款,对于其中的商务条款、技术条款是不负责审查的,不能认为法律审查是合同签订中的最后一关,需对所有问题负总责。商务条款的把关由合同谈判人员负责,技术条款由企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因此为确保合同的严密性,合同在经过法务人员或者顾问律师审核后,再让谈判人员、技术人员把一下关为好。3、建立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人才的竞争是最大的竞争,人力资源是企业最大的资源,让员工有归属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但是有些企业经常发生一些劳动仲裁案件,影响了员工的稳定性,而有些企业却与劳动仲裁无缘。这其中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完善以及如何执行劳动规章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有些企业在管理中仿效政府行政管理的做法,劳动规章制度采取发红头文件的形式,这种做法在企业管理中效率比较高,但是对于一些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政府的文件不需要这些条件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如果按照政府红头文件那样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但缺乏法律规定的要件在劳动仲裁或劳动执法中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二是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实践中,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公示,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已经经过公示程序,那么法律就推定该劳动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如果依据此规章制度对某劳动者进行处罚,就有可能导致处罚的无效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三是劳动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有过类似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未作规定,笔者认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也是无效的。这里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劳动用工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但是有些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没有发生变化,这就很难适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了。2008年5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实施,它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同时规定了一些一裁终局的案件,劳动者维权已经接近零成本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必然会大幅增长,企业应该积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改进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适应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4、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预防股权纠纷。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的“宪法”,是股东之间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现实中,又很多企业不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只是把法律的规定照搬到公司章程中或者使用工商局的示范文本,千篇一律,不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创业初期,股东之间关系比较融洽的时候,公司章程似乎是可有可无,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公司章程就成了解决纠纷的依据。企业应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结合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制定自己公司的章程。尤其是2005年公司法修改以后,公司章程中由股东自由约定的内容增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更应注重公司章程的制定。下面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介绍一下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定记载事项是公司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授权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的拟定是公司章程法律风险防范的一个重要方面,任意记载事项包括:(一)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二)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以外的公司机构的职权;(三)公司是否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四)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五)股权转让的方式;(六)营业期限和解散的事由;(七)合法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5、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保护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中企业经常遇到的是专利权纠纷和商标权纠纷。知识产权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由于知识产权无形性,取证比较困难,保护有一定的难度。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生产中创新的技术,首先应区分该技术是采取保密措施保护还是申请专利权。如果采取保密措施保护,企业应建立一套完整的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员工进行泄露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教育。如果申请专利,则应注意潜在的侵犯专利权的交易,发现后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挽回损失。对于商标权,如果已经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注册,可以在商标上标注TM标记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如果商标已经注册,以圆圈R防止侵权。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应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发现商标侵权时及时制止,必要时采取诉讼措施。6、理智应对起诉、应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诉讼或仲裁,遇到诉讼并不可怕,只要科学应对,照样可以减少损失。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企业完全可以将侵权人送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应谨慎地起诉自己的客户。按照中国人的观念,一旦发生诉讼,以后再次合作就比较困难了。企业在准备起诉自己的客户的时候要确认正常的商账追讨途径已经不能奏效了,债务人还有足够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且企业不打算与其继续合作了。在查明以上情况后完全可以采取诉讼途径追讨欠款。在起诉的同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债务人的财产,确保未来判决得以执行。企业追讨欠款时应注意区分情况。有些企业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没有付款,有些是出于企业内部沟通不畅而没有付款,有些是出于对法律的蔑视而拒不付款,法律实务中第一种情况居多。对于第一种情况如果选择起诉应注意把握好时机,待其资金周转过来以后再行追讨欠款,如果债务人有资金实力信用比较好的债权,也可以通过债权转移或者代位权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对于第二种情况,企业应设法将情况反映至债务人企业高层。对于第三种情况,企业可通过到法院立案起诉追讨债权。企业起诉客户追讨欠款时应注意把握好时机。有了诉讼的念头后应趁债务人财产状况较好时起诉,比如债务人刚受到货款,债务人刚获得银行贷款。如果拖延时日,错过时机,待到法院立案申请财产保全时,债务人财产状况不好,查封不到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即使有了财产也会想方设法地转移,拿到判决书后债务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法院也无能为力。如果债务人破产了,债权也就再也无法实现了。时间就是金钱,诉讼也是如此。企业被供应商起诉也是企业经营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对于这类纠纷,案情一般比较简单,诉讼结果也一目了然,没有必要非得等到开庭看到判决书才想起偿还供应商的货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除了判决本金外,还有利息、诉讼费用,如果合同里面约定了律师费,还要承担律师代理费。如果供应商申请了强制执行,还要承担执行费。对于这类案件,企业应主动放低身段,与供应商展开谈判,向供应商说明目前存在的困难及现在没有付款的原因,争取供应商的理解,达成补充协议,变更合同里的付款条件。有些企业为了表示诚意向供应商先行支付部分货款,实践证明也是一个有效的防止被诉的手段。劳动仲裁也是企业经营中经常遇到的案件。企业作为被诉人时要分析员工的仲裁请求,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以及证据情况,分析驳回仲裁请求的可能性,对于胜诉无望的案件,最好是以调解的形式结案,争取较大的利益,减少劳动案件对企业声誉的影响。结案后,要查明劳动仲裁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人力资源管理的漏洞,减少直至杜绝该类案件的发生。企业在决定是否对某一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的时候,应站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全局的高度来分析。四、建立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一)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指导思想: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积极面对、科学分工、明确责任。(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由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副总经理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决策及总体工作,布置工作任务。由企业的法务部门或顾问律师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具体工作。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企业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文件和劳动规章制度的起草、收集及保管工作。由企业的业务部门负责对外交易资料的收集及保管工作。由企业的行政部门负责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资料的保存工作,由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与法律风险防范有关的重要文件原件的保管工作。(三)开展工作。1、建立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的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应当是企业的法务人员或者顾问律师。法务人员或者顾问律师合同管理的具体职责是在合同需求部门提供合同基本资料后的合同起草工作;对较大标的额合同或者合同结构内容比较复杂的合同,提交法务人员审查、修改;合同复印件及履行合同涉及的文件复印件的收集、整理、保管。2、对久催不还、有偿还能力且企业不打算与其继续合作的债务人在进行诉讼风险评估后采取法律途径催要。法律实践证明:商帐追讨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电话追讨、律师函追讨、关系追讨、诉讼追讨等,这几种方式中,对于有些债务人只能采取诉讼追讨的途径。比如:有些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有些债务人四处欠债。在采取诉讼追讨时,时机的选择非常重要,应当选择在债务人尚有财产或债权时进行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应建立相关债权进入诉讼途径的机制:对且只能对那些久催不还、有偿还能力且企业不打算与其继续合作的债务人进行起诉。3、整理并推广使用合同签约范本。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有很多的交易有固定的模式,对此企业可以将同类型的交易在签订合同时采用签约范本。不建议企业将签约范本印刷成册做成格式文本,因为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对于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根据合同起草工作的性质,以及企业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并不直接参与到合同交易中,对交易的内容并不完全了解,故对于签约范本的起草,应有具体经办部门提供合同的基础文本,并填写合同起草调查表。4、建立企业日常经营法律问题咨询机制。业务部门对企业日常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向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提出咨询,由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予以解答,对于比较重大的事项由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员工的法律行为提供指导,为企业领导层决策提供参考。5、建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案卷制度。为了防止在劳动仲裁中搜集证据困难,企业应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要求,梳理人力资源管理的新思路。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中,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很多情况下就直接推定员工的仲裁或诉讼请求成立了。因此,在“两法”已经全面实施的情况下企业应格外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案卷制度。从法律的角度看,该制度至少应包括劳动规章制度案卷(内含民主程序制定、已通过公示等材料);工资发放案卷(内含工资标准、代扣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单据、员工的工资签收单,如果银行代发工资的,还应保留银行转账单等);劳动处罚案卷(内含处罚所依据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证据、处罚通知的送达回执、被处罚员工的申辩材料等);培训案卷(内含培训协议、企业支付专项培训费用的发票、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案卷(内含劳动合同复印件、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发放记录,如果银行代发补偿金的,应保留银行的转账单据);工伤待遇支付案卷(内含工伤事实报告、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待遇拨付表、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发放表等);离职人员案卷(内含证明离职原因的文件、离职人员交接表、离职人员薪资发放表等)。6、建立企业设立、变更、解散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充分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理顺企业的实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关系。在企业设立变更解散时将提交工商部门的资料备份。由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起草或审查挂名股东协议、显名股东协议、资产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等。7、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生产部门要及时总结发现生产过程中的新技术、新工艺,发现后及时通报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由技术人员、法务人员和顾问律师协同向企业汇报,企业决策后,向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业务部门在对外交往时应注意其他企业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事件。对于具备驰名商标条件的商标积极向工商局申请。在签订商标权许可使用、转让合同时,按照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办理。8、建立诉讼(或仲裁)案件管理制度。建立诉讼(或仲裁)案件管理制度,一要实行建立诉讼(或仲裁)案件统计制度。根据统计,发现企业管理中的漏洞,改进企业管理措施,减少诉讼(或仲裁)的发生。二要实行建立诉讼(或仲裁)案件案卷制度。案卷至少应包括以下材料: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开庭笔录、证据材料、判决书等。三要实行建立诉讼(或仲裁)案件沟通制度。发生诉讼(或仲裁)后,相关部门与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定期沟通,使法务人员或律师及时详细地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也使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的意见及时地反馈到职能部门,提高职能部门防范法律风险的自觉性。9、建立企业职工法律培训机制。建立企业职工法律培训机制是法律风险防范关口前移的重要方面,通过让员工了解自己岗位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可以在合同谈判、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发起成立公司意向初定时就有意识地去预防法律风险。员工法律意识的提高将更有利于企业利益的维护,及时防范及避免法律风险。通过法律培训和咨询顾问,对企业法务工作进行调查和交流,有针对性的了解企业的法律问题和需求,与职能部门联合制定解决方案,以培训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更好的满足职能部门的需求,更有效的解决企业存在或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 五、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具体问题1、审查合同的要点对合同的审查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审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审查合同是否条款严密,是否欠缺合同主要条款或细节。无论是审查合同的那个方面,都要从合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八个方面去审查,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要求较高,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可附带对合同的排版、体系和措辞进行审查。对合同的法律审查,一要审查合同的主体,交易的对方是否有营业执照,如果是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有总公司的授权。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应与合同一同保管。法律规定签约主体有特定资质要求的,要审查其有无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有关限制流通物、特许经营物的交易,要查看政府相关部门的授权文件。二要审查标的物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三要审查质量标准的约定,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如果约定了国家标准,要明确是否是该交易行为适用的国家标准,是否是最详细的国家标准。四要审查数量约定是否明确,是否约定了具体的结算标准。五要审查付款是否有明确的条件,要考虑以后催款或者付款的实际需要,看能否会给以后的催款或付款带来隐患。六要审查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约定的履行期限是否可以作为以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依据,履行地点的约定是否最大限度地交易风险,是否为争取诉讼或仲裁管辖权打下了基础。七要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约定了违约金,是否对履行方式中的违约行为设置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过高或过低。八要审查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是否约定了有利于己方的诉讼或仲裁或管辖,管辖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九要提醒当事人对合同中涂改的部分要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对合同条款严密性的审查,一要审查标的是否明确,对于大额或交易内容较复杂的交易时,是否穷尽列举了交易的全部内容;二要审查数量的约定,数量暂时不能确定的,是否已经约定了确定数量的计算方法;三要审查质量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是否已经约定了合同要达到的质量要求;四要审查有无约定付款时间和及付款数额;五要审查合同条款有无歧义。对于合同版面的审查,一要审查条款之间逻辑性。条款的排列最好是按照合同法第十二条列举的事项排列;二要审查合同条款的之间的协调性,是否头重脚轻;三要审查体系的严密性,前后是否能够互相照应;四要审查用词的准确性,合同条款引用的法律术语是否恰当,对非通用语言或易产生歧义的词语是否就其定义在合同中做了约定。2、在合同中争取有利于己方的争议解决管辖权。在合同谈判中,争议解决管辖权往往是谈判的焦点之一,有些企业与法院关系比较密切,如果管辖权约定在这些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以后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肯定会存在一定的障碍。为了减少诉讼中的被动,在争取管辖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谈判人员应当能够识别管辖法院。有的合同约定由签约地法院管辖,这种情况下由后签字的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有的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哪里是合同履行地呢?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有的合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那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到自已所在地的法院立案起诉。合同约定的管辖权条款有几种是无效的。一是违反专属管辖权约定的条款,如约定不动产纠纷由非不动产纠纷所在地法院管辖,海事纠纷约定由非海事法院管辖。二是约定不明的管辖,如发生纠纷由甲地人民法院管辖或乙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发生纠纷由甲仲裁委员会管辖或甲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违反级别管辖的约定,如纠纷标的额仅几万元的案件约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无效条款的几种情形,在合同谈判时可以虚晃一招,如在合同中约定由对方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看似对对方有利,实则无效。一旦发生诉讼,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其他对己方有利的因素选择由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要规范。如果选择仲裁,仲裁协议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标准的仲裁条款是: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由该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具有一裁终局、便捷高效、专家断案、对外保密等优点。但也有执行异议和撤销裁决程序重复,内容受仲裁协议约束等缺点。如果选择诉讼,应当选择唯一的一个法院,企业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运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所有权保留制度维护合同权益有的企业在从事交易中,经常会遇到货款回收困难的情况,除了事后的催要措施外,在合同的履行中,也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可以用来防范交易中的法律风险,这些制度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所有权保留制度。这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控制的重要内容。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还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4、企业在融资中注意的问题(1)注意防范无效合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有效的。但是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基于此行为而产生的抵押、质押、保证合同也是无效的,放款企业不仅不能获得利息,而且由于没有担保回收借款还有一定的难度。(2)勿踩非法集资的”红线”。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应追究集资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也是无效行为。(3)保证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企业在融资时,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在提供保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注意保证人的资格法律有限制。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二要注意区分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两者责任的承担有着巨大的差别。三要注意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5、劳务派遣中注意的问题。一要注意国家对劳务派遣的态度。国家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是限制的态度。主要表现在一是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门槛,如规定注册资本是五十万元。二是全面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提高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三是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二要注意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的行为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了,用工单位可以追究劳务派遣单位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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