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重新签订说明_合同期内重新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3:28:26 人阅读
导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但是工资待遇不能低于原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但是工资待遇不能低于原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你好,公司要求你们那些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重新跟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公司单方面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所以你们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可以明确的拒绝这种要求。但如果公司要求你们签,你们没有拒绝,而是照办了,又重新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这种双方合意的合同就是合法的了。因此,重签合同要三思。

同样,你们公司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看样子应该是大面积的调整了,不然也不会让所有无固定期限的员工新签合同。先且不谈签合同的事,就拿岗位调整来说,你们公司有没有员工们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一致了,那么倒没什么,如果根本没有协商,就对你们员工进行调岗,这种行为就是不大合理的。

此外,调岗必然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所以你们公司对员工进行调岗的合理合法做法应该是先与员工协商调岗一事,达成一致之后,给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对于那些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来说,即便调岗变更合同,还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因为调岗就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成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公司如果要这么做,那就是不合法的。

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调岗,也就是针对员工劳动合同里面的岗位约定进行调整,那么按照实际的改变,理应在合同里面对岗位进行改变就可以了,其他的一些内容比如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资发放日期等都不用改变的,所以从这个实际的道理上来说,也不能因为调岗了就把劳动合同的期限就改了。说句不客气的,如果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改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你们员工的权益是会受到损失的。

但同时我要告诫你们员工的是,如果公司要求你们调岗的员工重新签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们员工没有异议,或者“敢怒不敢言“,遵从了公司的要求,违心地重新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这个过程就是合法的了,合同也就有效的。这里面的内在逻辑其实就是,公司与你们员工协商一致接触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后又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在法律规定上是可行的,也是合法的,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

因此,我劝你们在跟公司就变更劳动合同的事情上一定要提出自己的观点,应该要求公司仅仅对岗位和薪酬进行变更,其他合同信息都不能变,所以也就不能把本来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给变成了固定期限合同。只要你们员工不同意这么签,公司是不能强制要求的。如果公司强制你们这样做,也好办,到劳动部门直接进行投诉,要求公司撤销新签的合同,恢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那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你的问题有帮助。

1、“收回已经签好的合同(合同还未到期)可以么?是否合法?”:

(1)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如果是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不属于违法;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强行收回合同予以变更的,属于违约,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从原来的月薪制改为包薪制,将原有的基本工资分开拆成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这种做法合理么?”:

(1)仍然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变更后原合同作废、新合同生效。

(2)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可以解除合同。

(3)至于工资的发放方式:是采用月薪制还是包薪制没有特殊限制,只要求按月发放。

3、但公司变更工资发放方式,肯定会对公司有利:如果不同意,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原合同或是解除合同。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可以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至基础上重新签定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产生主体变更时,原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企业没有发生合并、分立情况下将劳动者安排至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只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

让你先写离职报告再续签,其目的就是想把你的连续司龄的劳动合同断了,不再计算你之前的连续工作时间,避免在后期出现劳动争议或者违法解除的双倍补偿,不要接受!

第三次劳动合同续签,除非是本人提出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否得都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对于企业来讲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代价提高了,所以才去这种方式进行规避。

只要你写了离职报告,用人单位就有证据证明是你自己提出离职,而不用承担不续签合同的经济补偿,简单明了的讲:就是你写了离职报告,基本上你去仲裁是没有办法赢的,按照此情况用人单位肯定是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要求和你续签劳动合同,而你自己放弃续签的。

你可以在写离职报告的时候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否则就没有必要写离职报告,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想企业索要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你要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做的话,所有节约的成本都是以侵害了你的权益得到的保障: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离职补偿;

2、若企业发生裁员,因为你司龄的中断,将无法或者之前工龄的经济补偿,只会按照你目前签订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3、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双倍补偿。

公司变更名称,要求职员重新现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多此一举。如果公司是按原合同复制签订,没有必要。如果想增减内容,是另有隐情,也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公司变更合同,职员不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仍然按原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司为什么提出重签合同呢?大致有这几种领导集体意念:

更名开张,以表新气象;体现领导有权,故意作秀;想调整职员,以示警觉;想增减有关内容。尤其是最后一条是想趁更名之机而变更领导主张,是完全错误的!

职工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拒签更换的合同。若职工不签,公司以原合同作废,或者借势侵权,职工可集阵签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诉,以求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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