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刑在看守所的日子算吗_判刑后,在看守所的日子算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9:02:10 人阅读
导读:投监一般会在一个月内完成(一般情况下,看守所每个月固定时间送罪犯至监狱)。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也算刑期。犯罪后,法院判决书生效起,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的,会投监执行...

  投监一般会在一个月内完成(一般情况下,看守所每个月固定时间送罪犯至监狱)。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也算刑期。  犯罪后,法院判决书生效起,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的,会投监执行剩余刑期。  根据《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判决执行之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也就是说,如果罪犯从被刑事拘留后,一直羁押在看守所的,那么刑期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  《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算的。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侦查期间的刑事拘留应当折抵刑期(前提是宣告刑为拘役或有期徒刑),折抵比例是1:1,也就是拘留了多少天,宣告刑执行的时候就会先减去多少天。

不是。《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在看守所呆的时间均折抵刑期。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无期徒刑的就不折抵了。

1、在看守所的日子里,是算在刑期之内的。所有的判决书上最后都会有这样一句话: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2、在监狱里如果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也就是说,表现好是可以减刑的。有期徒刑的减刑,经过多次减刑后,累计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一半。但重大立功表现不受此限制。

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实报实销”。就是说法院最后的量刑(这种情况下一般判实刑,而不是缓刑)与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相同或基本上相同,宣判以后基本上就马上释放了。法院判刑一般精确到月,所以在看守所羁押时间不是整月的一般要等到整月才释放。

依法确定的刑期恰好与羁押时间相同当然是极好的。不过,有时候依法应当确定的刑期会比被告人羁押的时间短,但既然已经羁押了那么长时间了,只能按照羁押的时间确定刑期了,不然怎么处理呢?你懂的!

后面这种情况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应转变观念,减少羁押措施的使用,符合条件的,尽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措施。

羁押时间折抵刑期。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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