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名誉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包含三层含义:
(1)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指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2)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侵害。受有利益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其二,民事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排除他人侵害表现在:其一,维护名誉,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当的降低和贬损。其二,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3)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如名誉权受到侵害,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1)侮辱行为
侮辱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具体分为三种情形:其一,暴力侮辱,即对受害人施以暴力直接损害受害人人格尊严,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违背自己的意志做出有损自己人格尊严的举动。其二,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即口头谩骂、辱骂、讽刺或者做出下流动作。其三,文字侮辱,即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讽刺,以贬损他人人格。
(2)诽谤行为
诽谤,指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具体分为两种形式:其一,口头诽谤。其二,文字诽谤。
4、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1)名誉受到损害,即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
(2)精神和财产利益损害,精神损害即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痛苦、压抑、忧郁等;财产损害即受害人因名誉受到贬损引起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因为精神痛苦住院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5、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排除:
排除指某些行为虽有损害名誉的表象,但因有合法的抗辩事由儿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1)散布内容真实的事实;
(2)受害人同意;
(3)正当行使权利。
6、须注意的问题:
(1)侵害名誉权通常以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单纯受害人主观上的名誉感即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2)如果侵犯从事经营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的名誉,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人名誉受损的,也按侵害名誉权处理。
(4)散布的内容真实,但是属他人隐私的话,有可能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
(5)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受损的,构成侵害名誉权。
7、调整上述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应包括保护死者名誉权,这点已为我国司法实践所证实。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已明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将以往仅就死者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等方面。由此可见,对死者的名誉权乃至姓名、肖像、荣誉、隐私等人格、身份权的保护,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法律赋予死者近亲属诉讼权,是基于死者名誉维护权的延伸,死者近亲属行使这种权利是一种新的权利,与死者继续存在名誉权即原权利是不同的,这种权利不仅反映在程序上,也反映在实体方面,它是随着行为人侵犯死者名誉权同时又独立侵犯死者近亲属名誉权而产生的,所以死者的近亲属行使了维护死者名誉权的同时,也维护自身的名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答案是:可以起诉,无论是1987年1月生效的《民法通则》还是2017年10月生效的《民法总则》,都有保护名誉权的法条(这个题目似乎应该改为:名誉权被他人侵犯可以起诉吗?……否则主谓关系就乱了)。这里重点谈自然人的名誉权。
其实,自从《民法通则》生效以来,名誉权案件大量增加,无论是普通人还是名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公众形象和社会评价。互联网和新媒体兴起之后,此类案件更是层出不穷。例如艺人周立波目前就身陷多宗跨国名誉权官司之中。
《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中国《刑法》中还有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罪名,但是本人不赞成动用刑律来惩戒诽谤者,而主张依民法来维护自身名誉权,以避免因言获罪,并且相信,根据国内外的司法实践,这一目的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实现的。
至于起诉他人侵犯名誉权需要注意些什么,那就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去搜集和提供证据了。证据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关于被告的虚假不实表达的,这是名誉权中狭义的诽谤;一种是关于被告的不文明乃至对原告人身攻击性表达的,这是名誉权中狭义的侮辱。
这些证据需要固定下来,也就是说一般需要文字材料,例如报刊上的以及新媒体上的诽谤言辞,前者需要原件,后者可以下载打印,并且经由公证部门公正,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如果缺乏经验,那就需要咨询和准备聘用律师了。
法人享有名誉权。 法人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商誉是法人名誉权中的核心利益。我国对法人名誉权不仅在人格权制度中加以保护,同时在侵权民事责任中也作出了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侵犯他人名誉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签: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