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分公司的债务,应由总公司承担,因营业执照法定代言人是总公司。 就是你开的分店一样现质,亏损,法定人还是你,分公司的经营生产品,都属于你总公司法定代理人指定,公司法明文规定,以法定代言人维基础!
可以向总公司(这个词沿用了题主的称呼,注意各条回答的含义)要,但总公司不一定给。
这个直接相关是指,总公司出资不到位,总公司(指母公司,为法人,本条下同)未全部出资,总公司出资后抽逃,总公司出资有瑕疵,总公司占用子公司资金不归还......
如果是这些原因,向总公司要未发的工资,个人认为是要对了。至于其他的因素导致公司破产,向母公司要钱于情可以,于法不可以。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员工的工资,当然是公司负债的一种。但如果,股东的认缴的资本全部实缴,没有上述“一、子公司的破产是否与总公司直接相关”所列举的情况,母公司不应承担子公司的任何负债。
即使是情理上,这个也是有点牵强的,就是因为是国企。国企要承担一些社会职能和考虑社会影响的,比如就业,比如社会和谐等等。可以问母公司要,但母公司可以不给。
分公司不是法人,是总公司(总公司为法人,但不是母公司,下同)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律地位,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如果分公司注销前欠员工的工资等,员工是可以正当向总公司要这部分款项的。
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列分公司为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故诉讼时,也可以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第二、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上述法律规定已经很明确了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对于此类问题的前后解决方案,当事人为了简便和出于最大程度保护自己权利的考虑,最好诉讼时就将其列为被告。因为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需要开庭,这样更加麻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我们知道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对于分公司的债务,依据《民法总则》第74条的规定,总公司作为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司法实践当中,一般先由分公司以自身财产进行清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总公司承担。
如果你起诉分公司并且已经取得胜诉判决,在判决生效之后,可以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分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从而执行总公司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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