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_刑法最低年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2:03:21 人阅读
导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依照刑法规定,凡达到14周岁,精神正常者实施犯罪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依照刑法规定,凡达到14周岁,精神正常者实施犯罪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3档:


第一档以16周岁为划分标准,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档以14周岁为标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情况下,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档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同时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

对于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直接对此为何性质作出直接的规定,但从其规定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了8种罪行才承担刑事责任来看,对于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了这8种罪以外的罪行,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实际上,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年满16周岁,而不是我们规定的成年年龄18周岁。因为已满16周岁的人,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对事物的是非善恶已经有了完全的辨认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也有了完全的控制能力。完全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这是根据人的身体发育规律及认知能力方面确定的。

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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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专家观点

法律专家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适得其反,其依据无非是如下几条:

一是不符合世界刑法潮流。因为多数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设定在了14周岁(包括)以上,所以我们也应该效仿,尊重多数。

二是缺乏实证数据支持。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情况的系统统计和研究,校园暴力事件缺乏统一的报告统计制度。实质上就是说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是少数,对这些少数孩子的犯罪行为不需要上升到刑法规范上来。

三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导致低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大量实证数据和研究表明,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而不是立法层面的问题。

……

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专家观点

社会上很多人认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学术界也有专家支持的观点,理由包括:

一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短时间内遏止青少年犯罪势头的现实需要;

二是低龄未成年人具备了实施犯罪的行为能力和心智水平;

三是刑事责任年龄古今中外都不是一个确定不变的数字;

四不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无助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并容易导致被害人的“恶逆变”;

五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

……

我个人观点

咱不是专家,连“砖家”也称不上,试着折中一下专家、“砖家”的观点:

有错就要受罚。无论成年人、未成年人做错事都应该受到惩处,否则就是纵容,就会使其他人产生模仿效应。人性必须受道德、制度的约束,不受约束的人性会自然善良、完美的说法就是耍流氓。未成年人具有较高模仿性,其价值观也在不断塑造当中。类似一个12岁的孩子杀死了母亲,没有受到任何惩处,这种负面效应产生的消极后果是无法估量的。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数量比较庞大,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正确的价值判断和制度安排,会影响到这些群体,形成反向思维,出现逆反行为,也会引发社会舆论。

普遍降低入刑年龄不可取。道理上面已阐述,起码要“重罪入刑”,比如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是14周岁以下犯“故意杀人”等八类罪刑的,对这些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可以降到14周岁以下。

实现“轻罪行罚”。对于严重犯罪可以“重罪入刑”,“重罪轻罚”。对于轻罪,比如一般盗窃、一般故意伤害,也应当受到惩处,目前却严重缺失。仅靠社会评价、学校规章是难以起到效果的,况且目前的规定是:少年违法犯罪要向社会保密,新闻报道影视、图片必须打马赛克,公安相关案件卷宗要封存……根本得不到社会评价;学校也不敢公开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论“重罪”、“轻罪”,“一放了之”,对未成年人毫无约束之力。因此有必要,对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管理措施。实现“轻罪行罚”,即通过行政手段,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施压对“规则”的敬畏心理,比如完善少管所、工读学校的准入门槛,适度扩大规模,改革内部管教制度等。将犯罪少年送入少管所,将违法少年送入工读学校,建立有别于普通学校的教育管理制度,善恶隔离,防止交叉感染。

个人观点,文明评论,拒绝讽刺谩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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