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可以复印病历的哪些内容_运行病历能复印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3:51:28 人阅读
导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两者是有差异的,差异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其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来确定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而中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并没有确定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其他病历资料”是不可以复印的。 哪些病历资料属于不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呢?这就是《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这些病历资料均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想象到如果没有这些病历资料患者寻求救济的困难度有多大,好在虽然不可以复印,但该条规定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这样在医疗事故鉴定或者民事诉讼中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终于可以看到这些材料,规定不可以复印并没有规定不可以看,看总是可以的。

《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这些病历资料均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想象到如果没有这些病历资料患者寻求救济的困难度有多大,好在虽然不可以复印,但该条规定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这样在鉴定或者民事诉讼中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终于可以看到这些材料,规定不可以复印并没有规定不可以看,看总是可以的。

赞同@驴子 的回答,借用他的格式补充如下:

1. 没有

2.可以,比如我们这里的医院,患者本人持本人证件,代办人持代办人及病人有效证件及证明两人亲属关系的证件(如户口簿),可至病案室复印客观病历,如病案首页、入院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影像学报告单及其他辅助检查报告、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等。 其他医院复印病历时的规定可能会有出入,但病人有权利获取自己诊疗的客观记录,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3.有时间限制,法律上提到门诊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不少于30年,大医院保存病历(主要是住院病历)的时间更长,不过年代久的也许保存状态不会很理想。

4.找无厉害关系的同专科医生读看,病历处方有许多固定的套话、专业术语甚至拉丁语缩写,没有医学背景的人看不懂不奇怪。

5.国内应该没有

在多数医院复印病历,两种情况:(1)本人去,带身份证即可;(2)代亲人或朋友去复印病历,需要带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复印病历的委托书。复印病历委托书范本如下: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委托代办事项权限:____________代理复印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XXXXXXX医院科住院治疗的病历。复印用途:□伤残鉴定□医疗保险报销□再治疗□司法用途□其他:本项委托授权的有限期为:自签署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委托人签署该授权书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签字手印)受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签字手印)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终末病例中客观的内容可以复印,主观的内容不允许复印。

正常情况下不允许阅读,照相,复印,摘抄运行病历。

如果在医疗活动中病人或家属对医院提出质疑,可以封存运行病历,由医院保管,做医疗鉴定时,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打开封存病例,由专家评判医院是否有过错

  如果全部复印就是内容。病历复印件对于医疗纠纷举证相当重要,不要轻视。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复制病历的具体步骤:   (1)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2) 审核申请并提供复制。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同志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保管的部门或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情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3) 在复印病历的首页及重要的病理内容上直接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加盖骑缝章。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下称《病历规定》)实施后,病人可以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和出院记录,但这些病历资料只是客观病历记录,并不包括主观病历。 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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