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区别_人民调解中心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22:20:44 人阅读
导读: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联动在好多单位本身就是一个科室在主管,比如医患纠纷,在卫健局就是医政科在处理,那么医患纠纷的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都是依托医政科构建起来的,所以...

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联动在好多单位本身就是一个科室在主管,比如医患纠纷,在卫健局就是医政科在处理,那么医患纠纷的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都是依托医政科构建起来的,所以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无需联动而已经联动。而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联动结合已有定论,那就是诉调对接来完成,这已经是个非常成功的做法了。

调解的主体不同,人民调解一般由民间组织团体组成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司法调解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的调解,现在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的文书也可以进行司法确认,那么其效力等同于法律文书了。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3.司法调解。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

人民调解本身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根据最新的《人民调解法》,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可以在三十日内持协议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然后经法院确认后,听说医疗。该调解便具有了国家强制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司法调解即法院的调解,法院在调解成功后,会出具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一方如不遵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员主持的调解而行政调解是由相关行政机构组织的这两种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终局效力和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有人不执行,就只好再去法院起诉了,而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申请执行。司法调解是有司法机关主持的调解,这种调解所达成的调解效力具有终局力和执行力,也就是即便是在一审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都签收了,那么无论后来如何反悔,都不能针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上诉,而且这个调解协议可以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主要是主体不同,组强调解的人员不同。

人民调解 ,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司法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

人民调解中心是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专业调解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调解平台,通过整合调解资源、优化调解流程、拓展调解范围、提高调解成功率,综合开展知识产权、金融行业、建筑行业等纠纷调解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丰富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

打官司产生的律师费与被告的违约、侵权等导致败诉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

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该项主张,除非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事先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但凡事总有例外,当事人双方既可以事先对律师费由谁承担事先约定外,国家有关司法机关也考虑到某些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通过有关规定(包括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若干情形下,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张败诉的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

一、由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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