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分配应遵循的原则_贷款原则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5:08:12 人阅读
导读: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和规范化、法制化原则。目前,专项转移支付,服务于中央宏观政策目标,用于增加农业、教育、卫生、...

  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和规范化、法制化原则。   目前,专项转移支付,服务于中央宏观政策目标,用于增加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专项拨款,这些重点项目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但其核定并不规范,加之往往被层层截留和被挤占、挪用,其性质属于非均等化转移支付。

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 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商业银行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我国计划经济条件的贷款原则: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信贷三原则。  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后,尤其是《商业银行法》颁布后,信贷资金运用遵循的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三原则。  国际上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防范的原则我国也遵循,主要包括:品格、信誉、能力、资本、抵押品、连续性原则,由于每个词第一个字母为c,又称为6C原则。

一、婚后贷款房离婚如何分割?一般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本律总结了以下几种处理情形:

1、若以夫妻双方名义贷款购房,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各占一半份额。

2、若以夫妻一方名义贷款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一般情况下,房屋也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各占一半份额。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当然更是如此。

3、若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而贷款购房,房屋登记仅在其名下,且只用其个人财产偿还房贷的,离婚时,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其个人财产。但另一方仍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收益一半(该房屋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如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

4、若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而贷款购房,房屋登记仅在其名下,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的,离婚时,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

5、若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而贷款购房,房屋登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则视为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给另一方,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各占房屋的一半份额。

6、若夫妻双方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书面约定的,离婚时,婚后贷款房按该约定处理。

二、离婚房产分割的方法?在实践中,本律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分割,总结了下面几种方法:

1、双方都不主张取得房屋的,双方协商一致将房屋卖出,或委托法院拍卖卖出,各自取得房价款后一半。

2、一方主张取得房屋而另一方不主张取得房屋的,双方协商一致能确定房屋的总价款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房价款;双方对房屋总价款有争议时,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房价款,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评估房价款。

3、双方都主张取得房屋的,一般情况下,在双方同意竞价的基础上,法院将组织双方对房屋进行竞价,出价高者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出价款的一半。当然法院会综合考虑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付给另一方房价款一半的支付期限、支付次数等支付条件等因素,也不是绝对的出价高者取得房屋。如果一方不同意竞价的,法院将综合考虑孩子跟随其生活的一方住房的需要、一方的支付意愿支付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

司法实践中,房屋的所有权状况、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双方对房屋取得的意愿、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使得夫妻离婚时房屋的分割复杂多样。上述分析的情形,不能涵盖所有实际情况,难免挂一漏万。这一点,请网友们要特别注意。

A,B,D 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原则的要求,贷款发放要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贷款原则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三原则。

继续追踪热点,洞悉法律背后的财富传承方式。

一、法商故事:孤寡老人去世,遗产收归国有

有没有想过,如果去世后没有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怎么办?

根据近期的一份报道,生于1932年的徐占武老人在去世后就面临了这个问题,本案也一不小心成为大连第一例认定无主财产的案例。

老人生前离异且无儿无女,一直在集体宿舍居住。从2003年4月开始,由社区派人照顾看护老人。期间,社区也未联系到其近亲属,2016年8月,老人因病去世,留下了18万余元的银行存款。

在律师的建议下,社区向法院申请将存款认定为无主财产。法院受理后适用特殊程序审理,先登报发布了无主财产认领告示,由社区缴纳了公告费。在公告期一年内,无人认领涉案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徐占武的遗产扣除公告费后的余款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二、法商解答:没有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没有配偶、子女的独身老人,并不意味着都像徐老先生一样面临着财富无人继承的情况。在收归国有之前,会有几种可能的继承方式先行。

《继承法》第5条规定,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包括四种:法定继承、遗嘱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如果同时存在这四种继承,那么按照效力从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依次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定继承。

倘若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的话,财产会被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继承人,没有配偶、子女的独身老人,他们的兄弟姐妹是有可能获得财富的。这就可能出现一种尴尬的情况,老人可能没有获得兄弟姐妹们的养老帮助,却要将自己的财产拱手让人;或者有部分远亲提供了养老帮助,却因不属于继承人而无法获得任何回报。这似乎不太合理。

如果和徐老先生一样没有第二顺位继承人,遗产该何去何从呢?就像案例中法院的处理结果一样,被认定为无主财产而收归国家所有。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徐老先生虽然无儿无女,但幸运的是获得了社区的养老照顾,在一定程度上也算老有所依。但是,对独身老人来说,因为没有继承人而导致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不是最好的选择。毕竟,在无主认定以前,还有好多条路可以走。

三、法商智慧:独身老人的传承之道

独身老人在没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财富传承的首要目的是保证晚年生活的幸福和品质,把财富传到向他们给予帮助的人手中去。并不是所有的老人都像徐老先生一样能获得社区的帮助,更有老人子女住在马路对面却双双离世多日无人知晓。对于孤寡老人或者其他选择独身的前卫人士而言,有下面几种法律工具可以帮助他们: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帮助独身老人安享晚年。遗赠扶养协议比遗嘱效力要高,这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合同,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死后将遗产遗赠给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遗赠扶养协议或许稍显无奈,但对独身老人来说是有价值的财富传承方式。因为他人能够在老人生前进行扶养照顾,保证老人获得生活保障甚至高质量的养老生活。而且,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约定。

其次,赠与合同和遗嘱也是很好的传承工具。在独身老人生前,可以通过赠与协议将自己的财产部分或者附条件赠与给与他们帮助的人。同时,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特定的继承人,既能达成亲人间感情的寄托,又可以避免老人去世后,可能的继承人及生前的单位、居委之间产生遗产继承的纠纷。

(一)成本导向的原则

(二)资产负债匹配的原则

(三)战略导向的原则

下面的参考资料链接是一篇论文,讲的很详细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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