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为夫妻债务_夫妻债务如何区分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1:05:57 人阅读
导读:由于我国不像发达国家那样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在法律层面做出具体的罗列,再加上不同法官对《婚姻法》第41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不同的理解,造成司法...

由于我国不像发达国家那样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在法律层面做出具体的罗列,再加上不同法官对《婚姻法》第41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不同的理解,造成司法审判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认定上的困难。同时也造成一些律师拿到判决书时,对法官如此的判决很是不解。其实这一切的原因不在法条,而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如何判断。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认定的法律依据

1、《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推定规则: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二)个人对上述法条的理解

《婚姻法》第41条是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划分情况的总的认定,这是对夫妻债务如何认定的立法原意,一切对司法解释的理解都应该回归立法、终于立法。那为什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会一刀切的认定为共同债务呢。其实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时,漏了一句(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的除外)的缘故。那么既已如此,第24条如何使用呢?根据各地法官的裁判来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原因下面详说。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举债方,因为他对借债的原因、内容、用途更加了解。债权人是没有举证责任的。即使如此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很多情况有不同的观点存在。例如:

1、夫妻一方因履行抚养孩子、赡养父母形成的债务,另一方是无抚养继子、赡养对方父母义务的

2、因夫妻一方的侵权及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债务

3、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

在第一种情况中是无法律支持为共同债务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为发杨优秀的传统,大都支持为共同债务。

第二种情况相对复杂,侵权、犯罪看似是一样行为,应由其个人来承担。但有时的侵权或犯罪的动机与目的是为了家庭生活。

第三种情况也比较复杂,分居可能是因为工作,也可能是因为感情。

(三)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

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夫妻另一样的利益就不保护了吗?不是的,相对于夫妻非举债方的利益,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更应该得到保护,这是夫妻关系特殊性所决定的,也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所需要的。由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隐私性,债权人对夫妻具体的生活状况一般难以知晓,就算知晓,也难以举证证明。

  总结下来:①保护交易安全②促进财产流转③防假离婚逃避债务④符合日常家事代理⑤夫妻利益受损后可追偿

  (四)法理与情理兼顾

  但我们也应该考虑家庭的因素,毕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中债务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合法和妥善的解决,其后国可能会使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因素。因此应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作出充分的判断和周全的考虑,在夫妻共同利益、夫妻个人利益及债权人利益这三者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

  那么联系实际情况,夫妻一方在因为生活短暂时间金钱不足,往往会向朋友等借款,但一般数额较小(在日常生活范围内),都不会与配偶商量,甚至有时不希望其知道。那么,我认为此时的举证义务是举债人没有错。但是,债权人保护应当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在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数额较大时,债权人此时应尽一定的审慎义务,毕竟数额较大,一般都会了解清楚借款的用途,是否征询过夫妻另一方的意见等,这样才符合情理。

  综上所述,在判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除了考虑法定的两种特殊情况外,还需要把握另外的两个标准,即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一、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认定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该案中被上诉人周雪阳主张被上诉人应利惠向其借款69万元,提供了借条、汇款凭证为据,已完成了举证,但被上诉人周雪阳主张本案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被告邵红又予以否认,因此周雪阳就该事实主张相对于邵红而言尚未完成举证,即对该借款的“借款用途”的事实未能举证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案借款性质应确认为应利惠个人借款,不属被告应利惠与邵红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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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两种,双方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起诉离婚,根据不同的离婚方式说说。双方达成协议离婚,可以在离婚协议书对债务进行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可以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进行安排,有的对一方个人债务都可以商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自动生效,对于债务的约定也开始生效,一方如果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起诉。起诉离婚,对于债务肯定要有处理,根据最终是调解还是判决,处理结果有点差异,在法院调解可以对债务进行约定,可以一方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对于无法查清的债务,在离婚后一定时间可以另行主张。对于判决结案的,考虑庭审过程中总有一方不会据实回答,甚至双方都不诚实,法院对可以查清的债务可以根据财产分割的情况以及债务产生原因,各自经济能力综合考虑,在基本平衡的情况下判决是一方承担还是双方各自分担,在法院处理的债务都会在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写明,到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管怎么处理,对债务处理都是婚姻内部解决办法,对外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如果有发现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第三方可以提起撤销之诉或者直接以夫妻共同为被告提起诉讼。考虑有些债务对于债务性质有争议或者暂时查不清,法院一般要求可以搜集证据另行主张,那么再次起诉也是可以的,在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内可以主张,对于是个人还是共同债务,双方各自举证,法院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判断,不能调解解决的,只能依法判决。

如何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债务分为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在生活中共同债务一般指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结婚,那么债务的划分就比较纯粹,也很容易去划分,如果结婚了,那么债务的划分就没那么的纯粹。



具体来说,夫妻之间的债务,也会划分为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蜗牛今天简单的告诉大家如何区分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个债务就叫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这一些债务都叫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去偿还的,那么是离婚了也应该共同对婚前的债务负责。

那么,夫妻个人债务指的是什么呢?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个人债务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这个很容易理解,不做阐述,婚前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个人偿还,当然另一方愿意偿还的是个例外。

2、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参与赌博等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夫妻另一方没有义务替对方偿还。

3、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个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4、未经对方同意对外产生的借款,如果借款未用于夫妻生活中,那么这个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

5、对外捐款、资助别人所产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

以上就是蜗牛的回答,最后蜗牛还想说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你明白了吗?如果你觉得蜗牛讲的对你有用,那么请关注一下蜗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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