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谢谢邀请!
题主的问题是否应该这样描述——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房)产,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解析以上法律规定,即,夫妻之间的财产涉及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取得的财产。对于婚前个人财产而言,如果有约定,则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仍属于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取得的财产,有约定,则从约定,没有约定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结婚多少年,个人财产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行婚姻法没有相关的规定。
=^_^=你问这个是在准备以后离婚吗?你是在为以后的离婚作打算吗?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还是不用结婚了,这样会少了很多的麻烦!还是不要说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还是说说你们夫妻共同的亲人吧!如果儿女们觉得他们的父母都在相互算计的话,你会觉得这种生存环境对他们的影响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_^=在我们这个地方的伟统就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的话,如果你们有共同的儿女,那你就净身出户吧,所有的家产都归还未成年的儿女所有,当然了,这就是说儿女跟谁财产就归谁暂时使用,最终这些财产都会落到儿女的头上。就算是两夫妻不离不弃的话,最终那点有限的家产也应该归自个的儿女们所有!
=^_^=别来不来的就把自个当成大富翁——争不完的家产、动不完的心思、忙不完的算计......不是说爱情是无价的吗?既然已经走进了婚姻,既然已经生儿育女的话你觉得和自个的妻子儿女来相互算计还有那个必要吗?既然是结了婚生了儿女还一天在心里寻思着离婚分家的那种过日子,这还算是正常的一家人吗?所有这些都是现代人的悲哀——唯利是图!在古话里的那句“虎毒不食子”转变成了如今的——是人就不一定了.......
男方婚前买房,如全额支付房款且产证上只有男方名字,离婚时不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
如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且产证上仍然只有男方名字,离婚时房产归男方所有,但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及房产增值占比部分一半作为对女方的补偿。具体案件可以咨询律师,有一套完整的运算公式。
您好!
在目前社会上普遍面临的家庭婚姻问题面前,题主提到的这种父母顾虑,确实很现实,也完全可以理解。
这里不讨论这种顾虑的好与坏,只就题主的问题做一个说明。
首先给出一个基本结论:
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变化、财产形式的变化,产生产权归属上的变化,除非做了产权人上的变更、或者书面做了约定。
以下从两个方面,分别解释一下上述结论:
我们拿房产举个例子: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给自己的孩子买了一套房子,登记的是孩子自己的名字。
这种情况下,首先,房子的产权人归属于自己子女——因为出资人与子女配偶无关、登记与子女配偶无关。
我们再增加两个假设:
假设(一):房子是贷款买的。
这时候,未来子女成婚之后,涉及到贷款偿还的问题。
但是无论哪种情况,并不影响房产的归属——依然算作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只是会涉及到未来贷款共同承担、共同分割的问题。
假设(二):婚后把房子卖了、买了新房。
这就涉及到形式上的变化。
假定自己的子女把婚前个人房产卖掉了,用卖的钱又买了一套新房、登记的也是自己名字。那么,这种转化,不会因为是婚内购买的,而影响房子的产权归属——依然算作子女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财产类型,同理。
我们还是接着上面的示例延伸。
假设自己子女在婚后,将房产中增加了对方名字。
这时候,房子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视同子女将一部分房产份额赠与给了对方。
因此,这就是上述结论的第一种情况:产权人变更了。
再举个例子:俩人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
假设自己的子女与配偶之后签订了一份协议:说明这套房子的财产归属于双方。
这时候,虽然没有做房子产权上的变更,但是这种“合同”只要内容合法、自愿、不违背公序良俗,都可以认定为是有效的。这就是上述结论的第二种情况:双方书面约定了。
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当然算夫妻共同财产了!不过离婚的时候法院也是要看主要还款人的。
看具体情形
婚前买的房都算个人财产。实际上只要不离婚或不丧偶不存在房产争执问题,但有一条,如果是按揭,那就要分首付和按揭了,首付是个人的,按揭付款和增殖部分是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