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法院冻结工资后,不给生活费,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要求保障你的基本生活费。法院会出具裁定,是否异议成立。如果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可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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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法院的法官有部分就是为坏人说话的工具,和坏人串通来欺负善良的人.而得到自己的利益.我想问一句个别法官你的良心,你的道德.你的善良都去那了.你们的工作是神圣的.而做出了不见天的事.应该自醒了..国家给你们的权力,人民给你们的权力.你们这样作能对得起国家和人民吗?
这是生存权与民事权利谁重谁轻的问题,这个问题早有法律明确规定。生存权高于其它一切权利,对犯罪分子最严厉的处罚就是剥夺生存权就是死刑。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权利,如果法院不留基本生活费,是违反宪法及法律规定的。连坐牢刑事犯罪分子政府都会提供基本饮食住房保障,连医疗都是政府提供的。仅仅是经济纠纷就剥夺对方基本饮食权利,无论怎么说都是不人道且违法的。更不符合政府职责就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没钱用还能凑合活着,没饭吃就会抢夺杀人。
我现在手上正好有一个借款纠纷的,50万人民币,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目前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人时,每次联系每次都来,每次来都说要还钱,但是就是还3万,剩下的那些慢慢还,问其什么时候还?答曰有能力了就还。
而且被执行人要求先还本金,后还利息,遭到了我方的拒绝,我方要求对方先还利息,多还的冲抵本金,对方不同意,那么我们就不谈了。
案件已经在执行阶段,有的时候,你不但要和被执行人斗智斗勇,还要和执行法官斗智斗勇。向申请要求将对方纳入到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名单,执行法官答复,对方也不是公职人员,纳入到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对本人也没什么用,即便如此,申请方依然是需要提出这个申请的,跟对方造成了什么影响将来就看出来了。
由于被执行人的房子已经被司法冻结,现在我们要走拍卖程序,执行人员答复,对方只有一套房子,唯一住房不得拍卖。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规定:
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综上所述,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于是还要和法院执行人员斗智斗勇,虽然难,但是还是要去做,下一步,如果这条路推进比较困难,就准备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迫使其尽快还钱。
工资卡被法院冻结不留生活费,导致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发生了困难,那么执行法院就违反了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损害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人权,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说没有钱,第一种最糟糕的情况就是等,只有等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以申请法院继续执行。
第二种情况,法院也有案例,就是被执行人的房子会被拍卖,还清债务。
案例回顾:
孙某驾车在一处人行横道上碰撞了过马路的邹某,造成60多岁的邹某受伤住院,交警认定,孙某负全责。之后,邹某两次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支付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经历了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孙某赔付50多万元。邹某依法申请立案执行后,孙某有住房一套,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
法院公告告知孙某自行腾出住房,但其仍然不予配合,于是法院执行人员在公证处的公证下依法强制腾退孙某的住房,并加贴封条。
法院启动拍卖程序,将房屋拍卖了70多万元,随后法院从差额款中预留20万元作为保障被执行人孙某的生活费用,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了邹某。
法院出于维稳考虑,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处理非常慎重,但也导致执行案件有可能处于停滞状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能及时收回,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很多债务人住着豪华宽敞的大房子,却不偿还债务,以唯一住房,叫嚣法院执行。更有一些债务人对外大量举债后,在知道将被诉讼或已经诉讼后出售自己的其他房屋,但在执行时其又以“仅有一套房屋”为由抗辩法院执行。
法律条文:
但从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一套住房也是可以执行的,国家只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非房屋所有权,不能把被执行人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来承担,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执行。
工资属于个人收入,自然属于被执行的对象。所以,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资或工资卡采取执行措施,这并不存在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该执行的还是得执行,该保障的还是需要依法予以保障。立法的时候也考虑到被执行人的个人生活或其所抚养的家庭生活需要,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所以在执行时要求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至于生活必须费用的标准是多少?这个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根据目前法院的做好,有的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认定或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的法院通过细则明确规定生活费及房屋租赁费等具体数额。
所以,作为被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或执行异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行中合并执行的条件_三角债法院都在强制执行中,是否能并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