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适用范围_哪些案件适用小额诉讼?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9:25:54 人阅读
导读:【每日讲法观点】一般有一方申请再审,意味着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而具有履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在生效以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申请再审并不影响执行程序,除非再审法...

【每日讲法观点】一般有一方申请再审,意味着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而具有履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在生效以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申请再审并不影响执行程序,除非再审法院书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什么是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一方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如果上诉以后对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再审。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是适用一审终审,因此一审判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服只能申请再审。

再审,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却有错误或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形,依法提起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再审一般有三种启动方式,分别为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能否启动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

申请再审是否会影响执行?

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会影响执行法院的执行程序。

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法院认为原审裁判文书确有错误或者有其他应当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法院可能会启动再审程序。当再审程序启动以后,法院很有可能做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再审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后,执行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

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一般有哪些情形?一般主要有如下几种:

  •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文书;
  • 原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
  • 原裁判文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原裁判文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质证;
  • 符合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书面申请后,未获准许的;
  • 原裁判文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原合议庭组成不合法,违反回避规定;
  •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合法的客观原因没能参加诉讼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 未经传票传唤,就缺席判决的;
  •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原裁判文书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判决、裁定的;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总结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都是一审终审制,一审法院判决以后,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只能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并不一定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如果人民法院没有启动再审程序,就不影响案件的执行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可能会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至于人民法院是否会根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主要看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

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针对具体的案件适用范围,司法解释明确了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根据司法解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包括: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一、小额速裁程序的基本情况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安排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兴宁区法院的小额速裁庭于2011年9月1日成立,至2012年6月30日,共受理小额速裁案件162件,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

合同类91件,权属类13件,婚姻家庭类58件,其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59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15件,赠与合同纠纷7件,借款合同纠纷5件,租赁合同纠纷3件,信用卡纠纷1件,民间借贷纠纷1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12件,确认所有权纠纷1件,离婚纠纷32件,继承纠纷17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3件,分家析产纠纷1件,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1件,法定继承4件。上述案件中诉讼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有93件,1万至5万元的有69件。上述案件调解结案157件,撤诉1件,判决4件。

二、小额速裁程序的特点

(1)诉讼过程简易高效。案件类型的简单和法律关系的单一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无需复杂性,该程序的审理过程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单,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即可适用小额速裁,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最长不超过7日。在通知开庭的方式上,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地点可选择在法庭、调解室,也可以到当事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处进行。结案形式上,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或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可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或捺印,不必另行出具裁定书或调解书,判决结案的,最迟在宣判后三日内送达。

(2)诉讼方式方便灵活。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确有特殊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也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询问证人,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的,法院经审查认为适当的,可予以准许。在审理过程中,为体现快捷和高效,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可以结合进行,灵活掌握,案件一般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审结,逾期未结的,即转普通程序审理。

(3)诉讼结果异议便捷。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不服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并由本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异议不成立,应在三日内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应撤销原判决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未在十日内提出申请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优先执行,上述程序的设定有效提升了小额速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效率。

(4)诉讼成本低廉。小额、简单的案件由于标的金额小,涉及当事人利益不大,当事人往往倾向于以较小的成本,迅速地解决纠纷,因此小额速裁程序的特点就是通过独任审理、压缩审限、简化程序、限制上诉、降低诉讼费用等方式减少当事人精力或资金投入,使之具有成本低廉性特征。目前,根据现行《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精神,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确定为50元/件。

三、小额速裁程序适用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1)小额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特定。按规定小额速裁程序在适用范围基本上限于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据统计,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兴宁区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有649件,数量相对较少,在一定程序上限定了该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范围。该院在立案审查时只能从上述案件中筛选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2)虽然小额速裁程序简便,实行一裁终局,收费低廉,但在适用该程序审理时却受到被告同意适用这一硬性条件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该项工作的开展。原则上,兴宁区法院立案法官对原告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会建议当事人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一般情况下,原告一方出于速裁的优势和特点考虑,往往都同意适用此程序;而多数被告方则出于一裁终局的原因对小额速裁程序认同度较低,大都不同意适用此程序,由此导致除双方一致同意调解的案件外,法院启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少之又少。截止6月30日,兴宁区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162件,占符合条件的案件总数的24.96%,不到三成。

(3)原告起诉时避重就轻,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书写诉状及提交证据材料,而被告在法官向其征求意见时也表态愿意调解,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这给立案法官造成双方权利义务较明确的一个假象,在调解没有结果时,被告又对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有异议,意见分歧较大,致使法院不适合再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在一定上也影响试点工作的开展。

四、小额速裁程序适用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小额速裁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创新举措,仍亟待不断地研究和完善,尤其是其一裁终局的程序性特征与民事诉讼的立法旨意不尽相符的问题,且小额速裁需要通过立法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使法官适用此程序有法可依。

(二)加强小额速裁的宣传力度。立案大厅的导诉台和立案审查、答疑窗口加强了对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的引导工作,同时通过制作宣传栏、发放小额速裁指南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来展示小额速裁便捷高效的优点,争取当事人对小额速裁工作的认同,并鼓励当事人积极选择小额速裁程序。

(三)充分赋予和尊重当事人对程序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救济权,从程序选择、举证质证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加强释明和引导,制作《小额速裁程序确认书》,书面提示小额速裁程序的核心内容。在程序设置上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对达成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合意的当事人,要求在确认书上签名,以提升其对实体裁判结果的认同度。

(四)继续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速裁法官在初步审阅案件材料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不限时间、地点,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等灵活、便捷的方式主持调解,在查明事实、明晰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抓住矛盾焦点,适时提出调解建议和意见。多数案件的审结做到了当天立、审、调,有条件的还实现了当天履行完毕,这样的审判速度让速裁调解被当事人称为“一日法庭”。

(五)认真做好司法统计,及时了解、收集小额速裁工作开展情况。由于小额速裁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先例可循,因此,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困难及问题。为及时了解工作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做好司法统计工作,并及时收集、汇总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如实向上级法院反馈。

采用小额诉讼的法律规定

采用小额诉讼的,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可以发现,在面对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及法庭来说,节省司法资源,提升效率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小额诉讼有着程序少,简单等特点,因此在进行小额诉讼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首先,规定的是,小额诉讼适用的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因为小额的诉讼程序只能适用于审理事实比较清晰明了的案件,或者说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且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院的关于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说明,事实清楚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就争议的事实有着清楚明确的陈述,基本一致,同时证据可靠的时候,没有必要法院介入调查收集证据,就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分辨。

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说明谁是承担责任方,谁是权利方,这种关系是明确的。争议不大的情况是指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是非以及责任和诉讼的标的物之间的争执没有分歧的原则。满足以上三点的,可以称之为简单民事案件,但凡有一点不符不可以采用小额诉讼。

其次,是对于案件的标的额的要求。根据我国的规定显示,因为各个地方公民的收入,或者说经济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所以我国对于小额的标的物的价格按照百分比进行计算。一般是按照当地居民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进行计算。当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时候,按照小额诉讼进行处理。

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问题。小额诉讼只能是买卖的合同,租赁合同,或者是服务合同时候。当涉及到人身的关系,财产权属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或者是当事人提起了反诉的时候,均不适合小额诉讼。

随着今年来小额诉讼的不断增多,不少地方的法院已经依法设立了小额诉讼法庭,同时聘请专业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律师参与进来,成为临时代用法官。同时积极采用灵活多变的方式,鼓励当事人参与庭审程序,限制律师的介入,从而达到高效率,限上诉,取证规则宽松等效果。对推进我国司法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

因民事纠纷而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的,具体的律师费用应该由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在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范围内通过协商来确定,具体的收费金额还应该考虑到是什么性质的案件、难易程度如何、争议标的额的大小及承办律师的公众认知度等因素,是没有一个统一的固定的金额规定的。

  如果是案情比较简单的小额的民事诉讼,如果争议金额在20000元以下的,一般的律师可能的收费为1000-4000元左右,供你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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