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再申请_劳动仲裁撤诉后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6:32:34 人阅读
导读:撤销劳动仲裁诉讼后,仲裁时效中断,在之后的一年时间内,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

撤销劳动仲裁诉讼后,仲裁时效中断,在之后的一年时间内,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撤诉,是指在案件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或申请人,要求撤回其起诉或仲裁申请的行为。民事诉讼法有关解释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是准司法行为,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而由此也产生了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程序上的衔接处理,不同于一般法院审理案件。

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所以,被仲裁员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判为撤诉的,再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而当未按规定到庭按撤诉处理的,申请人不服该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据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受理。不过,法院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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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撤诉按照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自己申请撤诉,一种是按撤诉处理。按照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如果是因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被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然,如果仲裁时发现遗漏事项的,可就未申请事项再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在裁决结果未生效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仲裁裁决已生效的,当事人起诉的,应当告知其按照申诉处理。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可以的,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在撤回后,是可以再次申请仲裁的。



诉讼上有一个法律的原则就是“一事不再理”,同样的诉讼请求或事实理由,不能再次申请主张受理审理。

这里需要关注的是,同一个的诉讼请求或事实理由,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或裁定。



如果在起诉或提起仲裁后,判决作出之前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都是当事人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当然,要通过法院最终裁定,是否符合撤诉的条件和规定。

撤诉或撤回后,一般情况下,相当于该案件仍未作出判决或裁定,再次提起,法院或仲裁委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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